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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年4月1日起施行“食品犯罪终身禁入”--总结经验

  

  食品[ShiPin]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ShiPin],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ShiPin]生产经营活动。昨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食品[ShiPin]安全条例》,将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

  从去年9月开始,现行《北京市食品[ShiPin]安全条例》启动修订,对于如何“加大违规生产经营毒害食品[ShiPin]的生产者经营者的惩戒力度”曾反复修改。

  在北京市法制办征求草案意见时曾规定,根据信用程度,实行食品[ShiPin]生产经营者分类分级管理,设置行业禁入规定。对于被吊销食品[ShiPin]相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食品[ShiPin]行业或从事食品[ShiPin]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ShiPin]犯罪被追究刑责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ShiPin]行业,从事食品[ShiPin]生产经营活动。

  但在初次审议时,“终身禁入”一条被删减。

  今年11月29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ShiPin]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一审中被删除的“因食品[ShiPin]犯罪被追究刑责的经营者终身禁入食品[ShiPin]行业”的规定,经修改后再被写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食品[ShiPin]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除了追究刑责以外,还应当加大信用惩戒的力度。

  昨日表决通过的《北京市食品[ShiPin]安全条例》规定,对单位被吊销食品[ShiPin]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ShiPin]生产、经营和管理。

  鼓励组织或个人举报食品[ShiPin]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ShiPin]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ShiPin]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或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焦点

  【关键词:管控措施】

  问题食品[ShiPin]“区域退市”

  在一审草案中被删除的“区域退市”条款在表决稿中得以保留。在某种食品[ShiPin]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北京可以对来自同一产地或相关企业生产的同类食品[ShiPin]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自2007年起,全市共实行了9次区域退市的临时控制措施。《条例》规定,对食品[ShiPin]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ShiPin],市食品[ShiPin]办应当及时提出食品[ShiPin]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发生食品[ShiPin]安全事故或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市食品[ShiPin]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ShiPin]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ShiPin]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

  食品[ShiPin]安全风险消除或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经营准入】

  流动摊贩可定时定点经营

  根据《条例》,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食品[ShiPin]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临时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门口200米范围以外,并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食品[ShiPin]摊贩不得在临时区域和规定时段外经营。

  食品[ShiPin]摊贩从事食品[ShiPin]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ShiPin]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设备、设施,所经营的食品[ShiPin]应当符合食品[ShiPin]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全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从事食品[ShiPin]摊贩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ShiPin]摊贩经营证,并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关键词:食品[ShiPin]经营】

  无店铺者不得经营散装食品[ShiPin]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ShiPin]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及食品[ShiPin]流通许可证号。

  采用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ShiPin]经营的,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ShiPin]标签上的内容,不得经营散装食品[ShiPin]。

  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食品[ShiPin]经营的,或提供出租柜台供食品[ShiPin]经营者从事食品[ShiPin]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应配备专职食品[ShiPin]安全管理员,并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录食品[ShiPin]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食品[ShiPin]安全信息等。

  【关键词:责任追究】

  无证卖食品[ShiPin]最高罚货值10倍

  全市建立健全食品[ShiPin]安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未获得许可证或者准许证,擅自从事食品[ShiPin]生产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许可证或准许证上标明的业态从事食品[ShiPin]生产经营的;食品[ShiPin]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食品[ShiPin]品种目录以外食品[ShiPin]的;食品[ShiPin]摊贩经营食品[ShiPin]品种目录以外食品[ShiPin]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ShiPin]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ShiPin]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汤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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