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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基本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
  

的。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位于北京和上海,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1998年年末,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内部管理架构实施了重大改革,设立了9个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职责的分行,各省除金融服务类工作组
  

织管理职责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外,其余金融监管、货币政策类以及内部管理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全部由所在区域分行承担,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因管理环节增加而产生的问题不断暴露,遭受了央行内部人士、业内人士以及各地政府部门的普遍诟病。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从业务角度评价,1998年起实施的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没有获得成功。目前,各分行仍然掌握着辖区内重要职务的人事任免权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从2009年7月开始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扩大后城市的进出口量占全国的90%。
 

成立背景

  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
  

“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
 
  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
 
  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币。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总行位于石家庄。1949年2月总行迁往北京。
 
  在中国大陆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银行,同时履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
 
  1983年9月,中国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1984年国家将商业银行的职能剥离出去成立四大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1998年1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人民银行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分别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和总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非分行所在地省会城市由原省、市两级人民银行合并重组为人民银行某某(城市名)中心支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非省会城市所在地级城市人民银行统一更名为人民银行某某市(州、地区)中心支行,如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与此同时,在各省会设立以城市定名的监管办事处,如,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太原监管办事处,各监管办事处直接隶属所在区域分行领导,主要承担对所在省区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之职责。
 
  2003年,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被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各地监管办事处同时撤销。
 
 
 

现任领导

行长 周小川

  周小川,男,1948年出生
 
  1975年毕业于北京化工学院
 
  1985年获清华大学博士学位
 
  1986年11月至1991年9月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委员
 
  1986年12月至1989年12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助理
 
  1991年9月至1995年9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1995年10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1996年10月至1998年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1998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2000年2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2002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年1月任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

纪委书记 王洪章

  王洪章,男,1954年7月出生
 
  1978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现东北财经大学)金融系,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
 
  197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局、储蓄局、工商信贷部工作
 
  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工商信贷部办公室工作
 
  1989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行长助理
 
  1991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副主任,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营业部总经理
 
  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局副局长、内审司司长
 
  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局长
 
  200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副行长 胡晓炼

  胡晓炼,女,1958年生,1984年毕业于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研究员
 
  1984年12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历任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司长
 
  1999年7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
 
  2001年3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2004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2005年3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2005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2009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副行长 刘士余

  刘士余,男,1961年11月出生,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毕业,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研究生
 
  1987年至1996年先后工作于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
 
  1996年至1998年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助理巡视员、副司长
 
  1998年至200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二司副司长、司长
 
  2002年至2004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2004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2006年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副行长 马德伦

  马德伦,男,1949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毕业,研究员
 
  1985年至1996年,先后工作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条法司、政策研究室
 
  (1990年12月至1991年12月在新加坡金管局工作研修一年)
 
  1992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1994年至1998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新闻发言人
 
  1998年至200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司长
 
  2001年3月至2005年3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2005年3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2005年8月兼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2007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副行长 易纲

  易纲, 男, 1958年出生,经济学博士
 
  1978年至1980年,在北京大学经济系学习
 
  1980年至1986年,分别在美国哈姆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伊利诺大学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6年至1994年,在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经济系先后担任助教、副教授,其中1992年获终身教职
 
  1994年回国,与林毅夫等发起组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任教授、副主任、博士生导师
 
  1997年至200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
 
  2002年至2003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长(正司局级)兼货币政策司副司长
 
  2003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
 
  2004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期间:2006年9月-2007年10月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党委书记、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主任)
 
  2007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09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副行长 杜金富

  杜金富,男,1954年11月出生,经济学博士,研究员
 
  1982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
 
  1985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
 
  1992年起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金融研究所所长,伊克昭盟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内蒙古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1999年任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副司长、司长
 
  2003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
 
  2006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2010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行长助理 李东荣

  李东荣,男,1954年8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研究员
 
  1984年至1994年,工作于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先后任计划处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
 
  1994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韶关市分行党组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韶关分局局长
 
  1996年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副局长
 
  1998年起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副局长
 
  2000年起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
 
  2002年2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
 
  2002年3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2004年起兼任局机关党委书记
 
  2008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 郭庆平

  郭庆平,男,1956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
 
  1982年至1991年,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科员、副科长、副行长、党组成员
 
  1992年至1998年10月,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处长、行长助理、副行长、党组成员,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沈阳市分局局长
 
  1998年11月至1999年1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分行营业管理部主任、党委书记、国家外汇管理局沈阳市分局局长
 
  1999年12月至2003年1月,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副司长、司长,兼经济实体脱钩与资产处置办公室主任
 
  2003年2月至2008年1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局长
 
  2008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行长助理 金琦

  金琦,女,1955年生,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1984年至199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局工作
 
  1992年至1994年在新华社香港分社经济部工作
 
  1994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
 
  1999年11月任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副执行董事
 
  2003年1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司长(2005年5月起兼任中国人民银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
 
  2009年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
 
  2010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
 

重大贡献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
 
  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使人民币成为境内流通的本位币,与各经济部门协同治理通货膨胀;
 
  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机构,形成国家银行体系,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整顿私营金融业;
  

三是实行金融管理,疏导游资,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外汇;四是开展存款、放款、汇兑和外汇业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为迎接经济建设做准备。
 
  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人民币发行,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楚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很快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行现金管理,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折实储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扭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终于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恶性通货膨胀。
 
  同时,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重要事记

  1、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
 
  2、1969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合署办公。
 
  3、1978年1月,人民银行与财政部正式分开办公,人民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恢复到14个司局。1978年末,人民银行的统一体制全面恢复。
  

4、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由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
 
  5、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经营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储蓄和工商信贷等商业银行业务,基本上实现了“政企分开”,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6、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市场业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
 
  7、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人民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改革措施消除了人民银行追逐利润的动机,集中了总行的调控权,保证了货币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8、1994年1月1日起,对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9、1994年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以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货币政策工具构成的货币政策框架体系。
 
  10、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人民银行的地位和基本职权,标志着中央银行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11、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制,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恢复和扩大公开市场业务,积极创新货币政策调控工具,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实现了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
 
  12、1998年10月,人民银行对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行政区划的分行。这一改革,突出了中央银行组织体系的垂直领导,强化了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13、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人民银行将保险公司的监管权正式移交给保监会。
 
  14、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人民银行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独立出来,并最终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
 
  15、2005年7月21日,实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16、2005年8月,人民银行决定成立上海总部。
 

内设机构

概况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 货币政策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条法司 会计财务司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统计司 支付科技司 银行监管一司 国际司 人事教育司 银行监管二司 内审司

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 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统计司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内审司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

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货币金银局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国库局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培训中心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职责作用

概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责任

  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指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满足对货币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负责生产、供应、定期更新纸币、替换硬币、回收旧币和防止伪币。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着自己的印钞造币厂。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全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除了为银行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为政府的银行,独家管理国库帐户,负责经理国库。

制定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的金融界密切合作,协调支付交易的组织和技术问题。它主持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积极制定和推行银行业务、技术标准,在制定管理现行跨行支付系统的规章制度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的影响是有限的,尽管这些系统在许多方面都类似西方国家的跨行资金转帐系统。

监督和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提供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提供信贷服务

  为了顺利进行结算,各银行可以从人民银行分行拆借资金,只要借款行贷款帐户上具有足够的经授权的贷款额度即可。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必须首先向下列机构借款:
 
  系统内上一级机构
 
  系统内在当地另一分支机构
 
  当地其他银行机构

收费政策

  目前建设支付清算系统时购买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用的投资来源于财政预算和内部资金筹措。支付系统运行费用作为人民银行日常开支,尚未通过服务收费收回。参加同城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一部分运行费用。
  

处于政策考虑,人民银行作出上述规定。随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实施和投入运行(见5.1部分),收费政策将会重新制定。
 
  一些城市集资共建的清算系统,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
 
  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

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目前,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不久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公开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

  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但是,正象第一部分中介绍的那样,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目前,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 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
 
  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目前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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