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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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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简称中电联,英文简称CEC,)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非盈利的社会经济团体。自成立至今,历经四届理事会。目前业务主管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中电联简介

  中电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即: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规行约,实行行业管理,为全电力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开展咨询服务。目前,中电联有团体会员1440家,设11个专业分会和9个专业委员会,受国资委等部门委托,代管6个全国性专业协会,全国30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协会是中电联的理事单位。基本形成了功能齐全、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规范有序、覆盖全行业的服务网络。
 
  中电联成立以来,在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各会员单位的支持下,依据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及电力建设、生产和经营的实际,在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电力企业走向市场,以及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电力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一定的桥梁纽带作用。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电力行业在组织上和职能上实现政企分开,初步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经营、行业组织自律服务”新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框架。
 
  随着电力行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电力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逐步到位,中电联将继续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向着“功能服务型、人才复合型、服务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具有广泛社会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现代行业协会”迈进,为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逐步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中电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缩写为CEC。
 
  第三条 中电联是以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中电联以服务为宗旨,即:按照会员单位需求,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根据行业约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为全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中电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五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中电联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简称中电联本部)以及其他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服务网络。
 
  第六条 中电联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主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电联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邮政编码:1007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中电联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秩序;
 
  (三)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处理国际贸易事务中的有关争议;
 
  (五)组织开展行业环保与资源节约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
 
  (七)组织和参与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有关咨询服务;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智力引进工作;
 
  (九)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管理中华电力教育基金会;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电力史志等;
 
  (十)根据主管单位授权,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委托,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和行业信息发布,开展行业普法教育,开展电力标准化及电力建设定额,负责行业可靠性管理等工作;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一)受委托代管行业有关协会组织;指导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中电联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中电联的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电力行业性组织及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
 
  (二)拥护并遵守中电联章程;
 
  (三)自愿加入中电联并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电联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电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电联的有关会议或活动;
 
  (三)获得中电联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电联服务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制定中电联的重要管理制度;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电联章程,执行中电联决议及电力行业约规;
 
  (二)维护中电联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电联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中电联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中电联本部报告中电联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长期不参加本会会议及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中电联本部报告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六条 中电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按照中电联规定的办法,协商推举产生;情况特殊的由中电联本部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产生。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七条 中电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中电联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中电联理事会成员;
 
  (三) 推举中电联名誉理事长;
 
  (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理事会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合法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经电监会审查同意,由中电联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中电联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中电联理事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中电联顾问的聘请;
 
  (五)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会费使用情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中电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或常务理事,但增补或调整理事的数额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总数的1/5;
 
  (十)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 审议决定中电联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 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电联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职权。中电联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中电联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别需要时由理事长提议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中电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中电联本部工作机构以及分会、专业(管理)委员会、研究会、咨询等机构和信息服务网络。
 
  第二十八条 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为: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电力行业有较高威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中电联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按照工作班子适度年轻化的原则,常务副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在换届选举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条 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同中电联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中电联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中电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中电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中电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领导中电联本部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中电联的日常工作。
 
  中电联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电联按老、中、青结合的原则,配置本部专职工作人员。本部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到会员单位挂职锻炼。试行部分工作人员委派制,部分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委派,并定期轮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中电联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为行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服务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定额补贴或政府资助;
 
  (五)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中电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年度会费和专项服务经费使用情况须经社会中介会计事务所审计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电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督,确保所属机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运作,并接受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中电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中电联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中电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电监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中电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由中电联本部提出修改建议,经电监会审查,常务理事会讨论、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通过。章程修改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核准。
 
  第四十三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部分条款作修改时,由中电联本部在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电监会审查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后,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 止

  第四十四条 中电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中电联终止动议,应当在报电监会审查同意后,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中电联终止前,应当在电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中电联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中电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电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电联宗旨相关的事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电联《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会领导主要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 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联开展工作,行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赋予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 聘任办事机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 代表中电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主持中电联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行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三十条赋予的职权: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副理事长按照各自分工进行工作。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工作;不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承担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工作,协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六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具体分工,按照中电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主 要 会 议 制 度

  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筹备和组织召开。理事会认为必要,报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可提前举行或延期换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会议代表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中电联《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理事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理事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议定事项由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二节 理 事 会 会 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联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一般于每年年初或年末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会确定,日期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
 
  第十四条 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作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任务: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决定增补或调整的理事数额不超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总数的1/5;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研究确定中电联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七)决定常务理事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副秘书长、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牵头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草拟并印发会议通知;
 
  (二)组织起草会议综合性文件;
 
  (三)协调本部有关部门起草会议的专题性文件;
 
  (四)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三节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秘书长提出,理事长会议决定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理事长会议确定,日期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任务: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研究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讨论提出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调整建议,提请理事会决定;
 
  (五)讨论决定聘请中电联顾问;
 
  (六)审查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副秘书长、理事会工作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牵头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草拟并印发会议通知;
 
  (二)组织起草会议综合性文件;
 
  (三)协调本部有关部门起草会议的专题性文件;
 
  (四)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理事会工作部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四节 理 事 长 会 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年召开2-3次。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条 理事长会议的任务:
 
  (一)讨论研究中电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向政府部门反映、请示和报告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确定中电联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决定聘请中电联业务顾问;
 
  (四)研究制定中电联重要工作制度;
 
  (五)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副秘书长和理事会工作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考虑到京外副理事长自身工作较多,为便于开展日常工作,增设在京理事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临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工作部安排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签发,并决定发放范围。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理事会工作部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五节 本 部 办 公 会 议
 
  第三十六条 本部办公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举行。
 
  第三十七条 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八条 本部办公会议的任务:
 
  (一)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宏观调控部门的有关 重要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
 
  (二) 传达、贯彻在京理事长会议的有关决定;
 
  (三)检查上月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部署当月主要工作;
 
  (四)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五)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
 
  第三十九条 本部办公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并安排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条 本部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并按时填写催办回执退理
 
  事会工作部。
 
  第六节 专 业 会 议
 
  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归口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以中电联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编报年度计划,经理事会工作部综合平衡后,报理事长会议批准;以中电联部门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经理事会工作部综合平衡后,报常务副理事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专业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会议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专业会议如需印发会议纪要,由主办部门负责整理,一般以中电联部门文件印发;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会议纪要,会商后由主办部门印发或由理事会工作部印发。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会议管理,认真执行中电联关于专业会议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专业会议的次数、规模和会议经费,更不得为企业增加负担,并要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形式,讲求会议的实效性。

第四章 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更好地履行中电联《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中电联要逐步建立和健全若干专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是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是中电联的重要组 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协调该项专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开展该项业务工作的重要建议;负责该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项目的审议或评审等。
 
  第四十九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要体现权威性和代表性。委员可由中电联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单位推选相关专业领域的负责人担任,并适当吸收该专业领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
 
  第五十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在20人左右。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正副秘书长各1名。委员会组成方案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协商有关方面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中电联理事长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十一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中电联本部的相关业务部门担任。

第五章 分会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电联分会是中电联单位会员组成的专业分支机构,是中电联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会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各分会经中电联批准可发展同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为中电联单位会员,同时也可适当吸收大型(集团)公司管理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为分会会员。 中电联本部应充分发挥各分会在电力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大力支持分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行业和企业所需要的活动。 分会要接受中电联本部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支持和配合中电联本部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是从各自不同的专业实际出发,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咨询培训、协调自律等,为不断提高电力企业、企业家素质服务。分会不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组建新的分会可由中电联根据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组建;也可由不少于10家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发起组建。发起单位组建分会要提出申请,由中电联批准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分支机构名称、挂靠单位证明、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等。组建方案由中电联会员部进行审查后,提交中电联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批准组建的分会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分会理事会及其领导成员。
 
  第五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届满时应及时换届,换届方案由分会与中电联会员部协商提出,新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候选人应经中电联理事长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十六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审议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领导成员,决定有关事项等。 分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具体人数各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而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会员应依照《中电联会费收取办法》(试行)按时缴纳会费,中电联按一定比例提供给各分会作为活动经费。同时,各分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接受捐赠等。分会的经费开支限于与分会宗旨、业务有关的活动。分会经费收支应定期向中电联本部及分会会员报告。
 
  第五十八条 分会活动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讲求实效。分会召开的年会和会议规模超过100人的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将会议的筹备情况通报中电联会员部和理事会工作部。需要中电联会领导出席的会议,应提前报告中电联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会同会员部统筹安排。
 
  第五十九条 中电联每半年召开一次分会秘书长会议,通报有关信息,交流经验和工作情况,听取对中电联工作的建议,协调有关活动和工作等。
 
  第六十条 分会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中电联本部提交上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
 
  第六十一条 中电联会员部负责与各分会的日常联系和工作协调。

第六章 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六十二条 民政部是中电联的监督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国家经贸委是中电联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其对中电联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国家计委、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外专局等是中电联某一具体业务工作的指导部门,要积极争取接受他们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要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司等会员单位的骨干作用,支持其具有先导性的经营理念、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等在全行业推广。 要加强与全国综合性行业组织如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联系和业务交流,虚心学习其多年来积累的行业管理和服务经验,充分利用他们的渠道向国家积极反映有关电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的联系,疏通渠道,协调关系,提供信息,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六十三条 建立文件、资料交换制度。其主要内容为:中电联有关文件、资料、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要主动报送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同时要从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时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十四条 建立工作汇报、联系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及时报告受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技术性和社会中介事项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以取得他们对中电联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及时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并反映会员和电力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章 公 务 活 动 制 度

  第六十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综合性行业组织邀请中电联会领导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秘书长提出初步意见请示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后统一安排。
 
  第六十六条 中电联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以及分支机构等单位邀请中电联会领导出席会议或重要活动,应由理事会工作部统一协调,并提出初步意见,经秘书长同意后进行安排。中电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出席会议,原则上按各自分工安排,或请示常务副理事长安排。一般的礼仪庆典活动,会领导原则上不予参加,可以中电联名义发贺电。
 
  第六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中电联会领导向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单位领导汇报或商谈工作,应由主办部门事先通报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请示中电联秘书长后统一安排。
 
  第六十八条 中电联会领导内事活动接待一律从简安排,对外宣传报道需经理事会工作部审核。
 
  第六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中电联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须经理事长会议批准。中电联办事机构举办庆典活动要严格审批,并通报理事会工作部备案。
 
  第七十条 中电联会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国际合作部统一安排,并事先提前通报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协调。
 
  第七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国(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办事机构部门主任或副局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应由所在部门写出请示,经国际合作部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分管副理事长签批,重要的出访应得到理事长同意。出国(境)参照中电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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