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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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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党中央为团结科技工作者,为新中国建设事业贡献力量,邀请科技界派代表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批准由中国科学社、中华自然科学社、中国科学工作者协会和东北自然科学研究会等4个科学团体共同发起,筹备召开中华全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简称科代会)。1949年7月,科代会筹备会议在北平召开,选出正式代表15人和候补代表2人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950年8月,科代会在北京举行,决定成立“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全国科联)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简称全国科普),推举地质学家李四光为全国科联主席、林学家梁希为全国科普主席。
 
  1958年9月,经党中央批准,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正式成立全国科技工作者的统一组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50年来,中国科协先后召开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李四光、周培源、钱学森、朱光亚曾分别担任第一、二、三、四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周光召为第五、六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韩启德为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主席。1991年1月,全国政协七届十二次常委会议决定,恢复中国科协为全国政协组成单位。目前,中国科协是国家科教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第十一届全国政协有科协界委员44名。
 

协会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主要任务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2、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4、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5、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6、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7、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8、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9、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10、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组织状况

  
  

中国科协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协组成。地方科协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协及基层组织组成。组织系统横向跨越绝大部分自然科学学科和大部分产业部门,是一个具有较大覆盖面的网络型组织体系。

全国学会

  目前,中国科协主管的全国学会共191个,其中中国科协团体会员有167个,包括理科学会41个、工科学会64个、农 科学会14个、医科学会22个、科普和交叉学科学会26个。

地方科协

  地方科协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市(地)科协和县科协,总计3141个,其中省级科协32个,副省级、省会城市 科协32个,地市级科协381个,县级科协2696个。此外,还有大量科协基层组织,如乡镇科协(科普协会)3.1万多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9.4万多个、企业科协1.3万多个、街道科协近8400多个、高校科协550个。

科协机关

  中国科协机关设有办公厅、计划财务部、组织人事部、调研宣传部、学会学术部、科学技术普及部、国际联络部、机关党委、离退办等九个部门,编制为178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共14个,包括:科学普及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馆、中国科技会堂、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科协发展研究中心等,共有事业编制2010个。

领导体制

  中国科协属中直系统,由中央书记处直接领导,中央政治局一位领导同志代表中央分管科协工作,国务院一位领导同志分工联系科协工作,中央书记处每年听取科协工作汇报。中国科协实行全国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一次)领导制度。常务委员会设置学术交流与学会发展专门委员会、科学技术普及专门委员会等12个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委会审定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协的日常工作。
 

协会会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协会标识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标识图案为双面拓扑图形,造型富于变化,富有动感。舞动的丝带寓意中国科协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象征科协组织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宣传推广科协标识,旨在通过大众传播给公众留下简明直观的深刻印象,并由此大幅度提升所代表组织的社会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力。
 

领导机构

主席

  
  

韩启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
 
  男,汉族,1945年7月生,浙江慈溪人,199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西安医学院医学系病理生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科院院士,研究员。
 
  1968.12 陕西临潼县武屯、栎阳、华清地段医院医师
 
  1979.09——1982.11 西安医学院医学系病理生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2.11 北京医学院、北京医科大学病理生理教研室教师
 
  1993.09 北京医科大学心血管基础研究所所长
 
  1995.08 北京医科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心血管基础研究所所长;
 
  2000.03 北京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兼研究生院院长、医学部主任
 
  2001.06 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北京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兼研究生院院长、医学部主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六届副主席
 
  2002.12 九三学社中央主席,北京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兼研究生院院长、医学部主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2003.03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北京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兼研究生院院长、医学部主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2006.06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七届主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

常务副主席

  邓 楠: 常务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书记
 
  1945年10月生,汉族,中共党员,中央委员。 196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物理系物理专业。1970年至1973年在陕西汉中地区劳动。历任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半导体研究所研究实习员,国家科委政策研究室干部,国家科委政策局副处长、副局长,国家科委社会发展司司长。1991年11月任国家科委副主任、党组成员。1998年4月任科学技术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03年9月任科学技术部党组副书记。2004年10月起,任中国科协党组书记,2004年11月任中国科协书记处第一书记,2005年1月任中国科协副主席,2006年5月任中国科协常务副主席。

副主席

  
  

韦 钰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
 
  白春礼 中共中央候补委员,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科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刘 玠 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
 
  齐 让 中国科协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副书记
 
  杨福家 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
 
  张启发 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
 
  陆延昌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协副主席。
 
  陈赛娟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
 
  赵忠贤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
 
  袁家军 中国科协副主席。
 
  栾恩杰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科协副主席。
 
  唐启升 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
 
  黄伯云 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
 
  符淙斌 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
 
  谢克昌 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

常务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全国委员会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党组、书记处

  邓 楠 常务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书记齐 让 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副书记
 
  冯长根 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程东红 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张 勤 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苑郑民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党委会专门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科协七届二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国科协七届常委会共设12个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审议有关事项和开展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机关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接受专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办公室主任由职能部门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兼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可以对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章程》
 
  (2006年5月25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三十九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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