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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协会简介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简称中钢协,是中国钢铁行业全国性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是中国钢铁行业全国性行业组织。本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中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钢铁工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行业
  

组织。本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中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钢铁工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规范行业行为。在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促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推进技术进步,加强节能环保,开拓市场,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在行业科学发展、提高行业运行质量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企业要求和争取政策支持。
 
  三、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监测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开展专题研究。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
  

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组织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论证。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冶金科学技术奖、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等评审奖励工作及对有关奖的推荐工作。
 
  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研究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七、代表中国钢铁行业和组织国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与国际同业组织、境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国际有关钢铁同业组织的联系,互通信息,进行协商对话,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钢铁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项工作。代表或协调企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工作,协调企业进口铁矿石工作,协调钢铁产品进出口工作。行使国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权,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组织国际国内展览。
 
  九、做好本会自身建设和管理工作;受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各有关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
 
  十、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协会人员

  本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82个,个人会员10人。理事109个,常务理事67个。
 
  本会会长张晓刚,顾问吴溪淳、吴建常,党委书记兼副会长刘振江,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罗冰生,副会长徐乐江、邓崎琳、朱继民、王天义、刘如军、顾建国、陈川平、李效伟、林东鲁、于天忱、樊政炜、李长顺、姜开文、沈文荣、王子亮、张长富。常务副秘书长单尚华、戚向东、李世俊,副秘书长陈小甫、杨尊庆、李克敏、姜起华、张锦刚,本会首席分析师单尚华、戚向东、李世俊。
 

协会组织

  本会内设综合部、信息统计部、市场调研部、咨询服务部、科技环保部、财务资产部、组织人事部、国际合作部等8个工作机构。另设11个分支机构:市场及进出口协调工作委员会、企业改革与管理工作委员会、统计与信息工作委员会、质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财务与价格工作委员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工作委员会、冶金设备工作委员会、物资流通工作委员会、多种经营工作委员会、进口铁矿石工作委员会。本会具有完善的工作机制,健全的工作制度,注重自身建设和管理。
 

协会章程

  (本章程于2007年2月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缩写为CI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钢铁行业的企业、事
  

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精干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不断提高我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钢铁工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建设钢铁强国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规范行业行为。在贯彻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促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推进技术进步,加强节能环保,开拓市场,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在行业科学发展、提高行业运行质量等方面,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 企业要求和争取政策支持。
 
  (三)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监测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开展专题研究。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组织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论证。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产品开发,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冶金科学技术奖、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等评审奖励工作及对有关奖的推荐工作。
 
  (六)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研究制订有关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七)代表中国钢铁行业和组织国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与国际同业组织、境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国际有关钢铁同业组织的联系,互通信息,进行协商对话,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钢铁行业统计、调查、分析和上报等项工作。代表或协调企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工作,协调企业进口铁矿石工作,协调钢铁产品进出口工作。行使国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权,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组织国际国内展览。
 
  (九)做好本会自身建设和管理工作;受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各有关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
 
  (十)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钢铁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影响,符合本会掌握的入会基本条件;
 
  (三)个人会员要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会长联席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在参加会议,获取信息、资料,承担有关业务、项目,协调有关生产保障、进出口,进行有关评审和推荐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执行本会行业协调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由本会按照对自动退会处理规定的条款逐条落实。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对会员的除名;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订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款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和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会长,设常务副会长驻会工作,设副会长,设秘书长驻会工作。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职数一般不超过20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主要从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会长、副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即免去会长、副会长职务,由该单位新的主要领导继任。秘书长为专职,驻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每两年轮换一次。驻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协会党委书记兼任副会长并驻会,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首席分析师
 
  为加强业务工作,本会设2-3名首席分析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代表常务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任本会顾问。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会长行使会长第二十九条第(二) 、(三)款的职责;
 
  (三)向会长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提名聘任本会首席分析师;
 
  (五)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受常务副会长委托负责本会有关业务工作和日常有关管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副秘书长、本会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长联席会制度。
 
  会长联席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的事项;
 
  (二)审定聘任本会顾问;
 
  (三)审定聘任本会首席分析师;
 
  (四)审定聘任本会副秘书长;
 
  (五)及时讨论研究行业运行中及市场等方面出现的紧急而重大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六)审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和“中国钢铁工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
 
  (七)讨论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置;
 
  (八)讨论批准吸收新会员;
 
  (九)讨论通过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因单位主要领导人变更进行相应更换;
 
  (十)审定有争议的减免会费申请;
 
  (十一)对连续两年经催缴但仍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单位作出按自动退会处理的决定;并监督对自动退会处理条款的落实情况。
 
  会长联席会必要时可通过本会的传真加密系统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本会顾问应是钢铁行业资深人士,为本会作出过重要贡献,未在其它单位担任实职,能驻会工作。顾问任期与会长任期一致,为2年,一般不超过两任。顾问受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委托,对行业运行和发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顾问不直接参加行政领导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并制订会费收取管理办法,本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范围和本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财会制度和法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其它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会宗旨与发展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规范会议管理。凡是以钢铁协会名义,以钢铁协会内设机构(现有七个部门)、以钢铁协会分支机构(现有十一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名义召开的会议,都有规定的会议特征,方便会员单位作出参会决定和提高开会质量。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铁矿石谈判

  2005年到2010年的六次铁矿石谈判,没有成功做,除了2007年三大矿商仅仅提出5%到10%的预期涨幅略微成功,即使这样,最后的涨幅为9.5%。,
 

入会标准

  1、有申请入会单位正式书面申请。表明遵守本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行业协调的有关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入本会的意愿。
 
  2、申请入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条件。 有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的材料。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地、所有制形式、规模等。企业要说明主要产品年产量、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金等情况,必须说明生产主流程设备情况,复印重点项目审批依据、土地使用批件,环保批件等。行业协会还要说明注册情况,会员及业务涵盖情况。
 
  3、企业入会不受企业所有制限制。对国有企业,和民营、合资、股份等多种经济成分企业一视同仁。 对纯外资企业、外籍人作法人代表的企业、境外企业,以及港、澳、台企业,按有关规定,暂不吸收为本会会员。
 
  4、钢铁生产企业入会:普钢生产企业年产钢100万吨以上不是唯一标准,还必须在设备、环保、能耗、项目审批、品种质量等方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特钢生产企业和钢材加工企业也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上述要求,同时,应在同类产品的企业中规模比较大。
 
  5、企业集团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申请入会,只要该集团同意,符合条件,可以吸收入会。
 
  6、非钢铁生产企业入会。要有利于行业全面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加强节能环保和技术进步,有利于与上下游产业构成稳定的市场。尊重一个企业可以同时加入几个协会的现状和自由,适当吸收一些规模和影响较大,与钢铁生产关联较大的企业入会。如矿山、铁合金、焦炭、冶金机械制造等企业,及科研设计、贸易单位等。
 
  7、地方同类行业协会入会。不仅吸收省级同类协会入会,为方便地方协会了解更广泛的信息,便于全行业共同发展,可以吸收省级以下、区域性影响较大的行业协会加入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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