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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高管受贿重新鉴定贪污额为247.8余万元--国家年鉴

  

  ■一审重新鉴定:贪污[TanWu]数额为247.8余万元,比公诉机关起诉的数额少了680余万元

  ■被告人申辩:公诉机关价格鉴定不科学,套取资金也不是为了私自占有

  受过高等教育,有着高工资、高职位的四名原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GongSi](下称“国路公司[GongSi]”)高管,因犯有贪污[TanWu]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分别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本报曾连续进行了报道)。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服提起上诉,随后该案被发回重审。

  7月13日上午,这四名原高管再次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检方指控他们的罪名依然是贪污[TanWu]罪、受贿罪。

  A

  检方指控:

  四高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TanWu]受贿

  汪某某[MouMou]、陈某龙、陈某光、杜某某[MouMou]分别为原国路公司[GongSi]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办公室副主任。汪某某[MouMou]、陈某龙、陈某光作为公司[GongSi]的上层领导,利用其在国路公司[GongSi]担任重要职务之便,分别收受合六高速合肥北段相关建设单位及人员现金16000元、26000元、21800元和购物卡29000元、5000元、24000元。

  据检方指控,2004年至2006年间汪某某[MouMou]、陈某龙、陈某光、杜某某[MouMou]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GongSi]董事会的同意,以虚假列支的方式从国路公司[GongSi]套取国有资金1826660元归个人支配及发放员工工资。其中,汪某某[MouMou]、陈某龙、陈某光、杜某某[MouMou]实际各分得98295元、91806元、91806元、39261.8元。

  2006年1月,汪某某[MouMou]、陈某龙分别以李某某[MouMou]、周某某[MouMou]的名义和合肥某建材公司[GongSi]经理袁某某[MouMou](另案处理)共同成立一家建材有限公司[GongSi]。同年3月,在汪某某[MouMou]与陈某龙的操作下,刚成立的建材公司[GongSi]在国路公司[GongSi]碎石采购招标中中标,开始向国路公司[GongSi]供应碎石、石屑和机制砂。 汪某某[MouMou]、陈某龙、袁某某[MouMou]三人经策划,将市场价格仅为28元/吨的石屑虚增至52.9元/吨供给国路公司[GongSi]。截至工程结束,该建材公司[GongSi]共向国路公司[GongSi]供应石屑375390.84吨,三人以此种方式共骗取国有资金9347231.92元。

  检方认为,汪某某[MouMou]、陈某龙、陈某光应当以受贿罪、贪污[TanWu]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杜某某[MouMou]则应以贪污[TanWu]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鉴定:

  贪污[TanWu]数额为247.8余万元

  比起诉的数额少680余万元

  此案经合肥市中院于2010年7月12日与9月2日两次开庭审理后,查明在修建合肥绕城高速北环段期间,汪某某[MouMou]、陈某龙(以他人名义)与袁某某[MouMou]共同成立了建材公司[GongSi]。

  2006年2月,国路公司[GongSi]发布路面碎石招标文件,由于建材公司[GongSi]没有资质、业绩,汪某某[MouMou]、陈某龙、袁某某[MouMou]决定以袁某某[MouMou]公司[GongSi]名义参加碎石投标。

  之后陈某龙与袁某某[MouMou]暗箱操作,使得袁某某[MouMou]公司[GongSi]中标,后将此业务交由建材公司[GongSi]供货。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鉴定报告,证实建材公司[GongSi]通过向国路公司[GongSi]供应碎石、石屑、机制砂骗取国有资金9347231.92元。

  由于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了异议,法院对此重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骗取国有资金为2478028.06元。

  由于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鉴定结果的鉴定人无法明确运用市场法则针对鉴定标的特点、产地对相关单位等进行实地调查,且调查时没有进行记录,其采用的鉴定方法与事实不符,据此鉴定结果法院没有采信。

  法院一审认定:汪某某[MouMou]、陈某龙此项贪污[TanWu]数额为247.8余万元,比公诉机关起诉的数额少了680余万元。

  C

  被告人申辩:

  公诉机关价格鉴定不科学

  庭审中,对于被指控贪污[TanWu]、受贿两项罪名,汪某某[MouMou]均表示有异议。“公诉机关对石屑的价格鉴定为28元/吨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认证方法不科学。”

  汪某某[MouMou]还表示建材公司[GongSi]创办于2006年1月左右,而国路公司[GongSi]的路面招标是在2005年8、9月份委托招标公司[GongSi]进行的招标,根本就不存在和陈某龙等人预谋提高价格来骗取国家资金的事实。

  同时,陈某龙对于用差价来定贪污[TanWu]也当庭表示了异议。

  在套用国有资金问题上,汪某某[MouMou]称“这笔资金是为了弥补公司[GongSi]的管理费用,参照同行业的工资标准来看,国路公司[GongSi]员工的工资是低于同行业的”。陈某龙也说:“套取资金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这是作为员工的工资发放的。可能我们在发放形式上存在不当,但这不是贪污[TanWu]罪构成的要件。”

  而汪某某[MouMou]、陈某龙、陈某光除了被指控为贪污[TanWu]罪外,还被指控涉嫌受贿罪,但对此三人均表示都是礼尚往来的“人情”。“袁某某[MouMou]送我的10000元是给我女儿结婚的礼金,这怎么能说是受贿呢?”陈某龙称。

  同时,陈某光也表示袁某某[MouMou]等人送的购物卡也只是朋友之间交往,自己并没有给他们谋取利益,这并不能构成受贿。此案当庭未作宣判。

  黄文娟 徐亦舒 李立红 本报记者 张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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