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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将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国家史册
今年1月28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的暂行规定[GuiDing]>办法》,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这是问责制实施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进步,也是完善问责制的一记重拳。
近年来,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风暴”此起彼伏,刮走了许多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的“乌纱帽”。2003年“非典”期间,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丢官去职。无数惨痛的教训和案例,充分印证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当负责”这个“硬道理”,一浪接过一浪的“罢官浪潮”也使问责制不断推向深入,日趋完善。
中央出台的规定[GuiDing],把党委领导列入了问责范围。新出台的《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的暂行规定[GuiDing]>办法》对此做了规定[GuiDing],这是问责制完善过程中的又一重大举措。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各级党委领导,特别是党委“一把手”,作为一个地区的最高领导者,对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GanBu]的廉洁自律,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如这个地区的党委“一把手”,科学决策、反腐倡廉、勤政爱民,那么,毫无疑问,这个地区将会风清气正、政通人和;反之,则违法乱纪现象泛滥成灾,党内腐败现象滋长蔓延。
通过问责党委领导,促使各级党委领导,从以往的“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的“官念”上来,真正懂得权力的含义,这不仅有助于督促党委领导,明晰权责的正确关系,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也有利于问责理念的最终完善,以及问责体制效力的充分发挥。因此,将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实际上是给党委领导戴上了“紧箍咒”,时时提醒党委领导严格约束自己,确保各级党委领导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反腐倡廉,带头勤政为民,从而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以前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GanBu]却很少被问责。”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这对行政官员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党委领导的决策,往往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如果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就无法让被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无法让群众满意。
对于北京市《实施办法》,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推行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制,对于增强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的管理和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办法》共33条,3200余字,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的暂行规定[GuiDing]》的体例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四章。《实施办法》在中央《暂行规定[GuiDing]》的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重点细化,使之更符合北京实际,体现出北京特色。
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北京市出台的《实施办法》,强调问责制要重在“问”,要科学地“问”,规范地“问”。这部《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问”的对象,提高了“问”的透明度,拓宽了“问”的渠道,增加了“问”的力度,扩大了“问”的范围。只有这样“问”,才能达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使广大领导干部[GanBu]时时牢记“为官一任,责任在肩”,促使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更好履职、更加尽责。
“京版问责办法”呈现八大亮点
——解读《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的暂行规定[GuiDing]>办法》
编者按
实行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关键就在一个“问”字,要科学地“问”,更要规范地“问”。下面,本报就《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的暂行规定[GuiDing]>办法》中的一些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1
“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
负有决策和领导责任的官员被“问责”以后,无论是勒令辞职还是引咎辞职,政治生命基本到此为止,复出的可能微乎其微,要想重新取得公众的信任很难。否则,问责制对那些政治和道德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官员”就没有威慑力,就起不到法规应有的效力,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从已经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的典型案例来看,被“问责”的官员大多缺乏政治责任心、道德责任心和行政责任心,失去民心和社会公信力,复出会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实施办法》对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重新复出任用的限制条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规定[GuiDing]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规定[GuiDing]了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GuiDing]执行。
亮点2
国企“老总”也参照问责
责任与风险,是任何一个企业家都必须正视和面对的问题,而问责制作为一种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开始考验中国国有企业的老总。包括来自海内外资北京市场规范运作的监督机制压力,也越来越挑战着一批位高权重的国企大公司老板。对于作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家而言,在其拥有相应的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问责的适用范围。规定[GuiDing]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成员适用本办法。北京市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亮点3
社会热点问题可作问责线索
将社会监督纳入到了领导干部[GanBu]问责机制中,实际上让公众成为了启动问责程序、行使问责权利的重要组成成员。《实施办法》扩大了问责线索来源的范围,规定[GuiDing]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问责决定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GanBu]管理权限认真核实,认为应当问责的按照规定[GuiDing]程序启动问责。
除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实施办法》还规定[GuiDing]了六条问责线索来源,即: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政府财政、审计、安全生产监督、信访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以及其他应当调查的案件线索来源,问责决定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GanBu]管理权限认真核实,认为应当问责的按照规定[GuiDing]程序启动问责。
亮点4
调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
由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都有较为完备的调查违法违纪案件的程序,《实施办法》中只原则规定[GuiDing]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各自规定[GuiDing]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此外,《实施办法》对调查过程中存在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GuiDing]:一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直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二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GanBu]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除可以直接调查外,可以将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
《实施办法》将调查时限设定为30个工作日。主要是考虑到对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同时负有消除重大的事故、事件、案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的作用,调查时限不宜过长的实际特点。
亮点5
问责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问责的决定程序。规定[GuiDing]问责调查完毕后,由调查机关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决定机关作出最终的问责决定。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由问责决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要求制作《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指派专人将《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亮点6
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替代
《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并不相同,在具体适用时要注意正确把握。一方面,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替代,在对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实行问责后,仍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GuiDing]给予被问责的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一执行也可以共同执行,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否给予处分应当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GuiDing]执行。
问责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也是相类似的。为了保证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相衔接,在《实施办法》第四条中规定[GuiDing]:“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GuiDing]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亮点7
“不作为领导”也要问责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GuiDin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实行问责: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干部[GanBu]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GuiDing],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亮点8
弄虚作假从重问责
《实施办法》规定[GuiDing],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GuiDing]的其他从重情节。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 背景链接 ■
建立健全问责制是加强对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健全问责制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实行问责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近年来,中央和部分兄弟省市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对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实行问责,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和积极的社会影响,为开展问责工作积累了必要的经验。特别是2009年中央印发《暂行规定[GuiDing]》,实现了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规范化。市委市政府对落实《暂行规定[GuiDing]》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DangZhengLingDao]干部[GanBu]问责工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制定北京市《实施办法》。市纪委随即开展相关起草工作。在总结现有经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完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经过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全市执行。
■ 人只一念贪私,便销刚为柔,塞知为昏,变恩为惨,染洁为污,坏了一生人品,故古人以不贪为宝。——清·陈弘谋《从政遗规》卷下《言行汇篡》
■ 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网,径自受纳,乃是不惜性命。明珠是身外之物,尚不可弹雀,何况性命之重。乃以博财物耶?——唐·吴兢《贞观政要·贪鄙》
■ 人臣有二惩:曰私,曰伪。私则利己徇人而公法坏;伪则弥缝粉饰而实政堕。公法坏则豪强得以横恣,贫贱无所控制而愁怨多;实政堕则视国民不啻越秦,逐势利如同商贾而身家肥。此乱亡之渐也,何不可惩。——清·尹会一《吕语集粹》
■ 大臣不廉,无以率下,则小臣必污;小臣不廉,无以治民,则风俗必坏。层累而下,诛求而己,害必加于百姓而患仍中于邦家,欲冀太平之理不可得矣!——清·王永吉《御定人臣儆心录》
■ 修身慎行,敦方正直,清廉洁白,恬淡无为,化之本也;忧君哀民,独睹乱原,好善妒恶,赏罚严明,治之材也。——汉·王符《潜夫论·实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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