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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影楼被工商部门责令删除霸王条款--国家年鉴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临近“五一”婚庆高峰,很多消费者[XiaoFeiZhe]在拍摄婚纱照过程中遭遇不平等的“霸王条款[TiaoKuan]”制约。昨天,西城工商部门向蒙娜丽莎西单分店和罗马风情影楼[YingLou]发放行政指导通知书,令其删除或修改部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TiaoKuan]。与此同时,工商部门召集20余家影楼[YingLou],要求影楼[YingLou]全面规范合同签约行为。

  “摄影作品著作权属于摄影公司”,“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预约定金概不退还”,“除非加选付费,否则客人不得要求所定套系以外的小样照片和底片”……针对婚纱摄影企业自定合同中的一些“霸王条款[TiaoKuan]”及不规范行为,工商部门向影楼[YingLou]解释了有关格式条款[TiaoKuan]不得侵犯消费者[XiaoFeiZhe]权益的规定,建议企业围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来修改相关拍摄合同条款[TiaoKuan]。

  西长安街工商所负责人介绍,西单商业街是全市婚纱摄影聚集经营区,据统计,仅西单路口至西四路口短短几公里的大街两侧,就聚集了20余家婚纱影楼[YingLou]。同行业经营者聚集加剧了同业竞争,经营者通过一些不正当的经营手段损害消费者[XiaoFeiZhe]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某些企业使用自己拟定的合同格式条款[TiaoKuan],导致消费者[XiaoFeiZhe]投诉量增多。

  昨天,西城工商部门召集西单商业街主要的影楼[YingLou],要求婚纱摄影套系外的收费商家须事先约定,并删除“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摄影作品著作权属于摄影公司”等条款[TiaoKuan]。此外,在辖区婚纱摄影服务行业内,全面推行《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点评

  影楼[YingLou]最集中的3条“霸王条款[TiaoKuan]”

  1、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影楼[YingLou]

  工商部门认为,这一约定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第六项,属于排除“消费者[XiaoFeiZhe]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经营者扩大了自己的权利,对消费者[XiaoFeiZhe]是不公平、不合理、不诚信的。影楼[YingLou]为消费者[XiaoFeiZhe]拍摄的婚纱摄影作品,属于接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现实中绝大多数消费者[XiaoFeiZhe]意识不到自己还有权通过合同与影楼[YingLou]约定照片的著作权归属。

  2、解释权归影楼[YingLou]

  北京蒙娜丽莎摄影有限公司西单分店在自己拟定的格式条款[TiaoKuan]中注明,“本预订单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北京罗马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自己拟定的格式条款[TiaoKuan]中注明“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工商部门认定,上述约定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第四项,属于排除消费者[XiaoFeiZhe]“解释格式条款[TiaoKuan]的权利”。

  3、指定交“定金”概不退

  工商部门介绍,“影楼[YingLou]不约而同地使用‘定金’而非‘订金’是有原因的。订金和定金在法律解释上完全不同,交了订金能退,而交了定金违约后消费者[XiaoFeiZhe]无权要求返还。”因此,商家指定消费者[XiaoFeiZhe]交纳“定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第三项,加重了消费者[XiaoFeiZhe]的责任。

(编辑: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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