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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法草案规定违建当事人可行政复议或诉讼--国家年鉴
昨天,行政强制法草案[CaoAn]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五次审议,草案[CaoAn]对行政强制程序做了进一步完善。在强制拆违问题上,草案[CaoAn]吸取专家和社会建议,规定[GuiDing]违建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与此同时,职业病[ZhiYeBing]防治法将作出重大改变,以求化解职业病[ZhiYeBing]诊断难。兵役法亦将与时俱进进行修订,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制度或将成历史。
■行政强制法
程序
增设行政复议或诉讼环节
行政强制法草案[CaoAn]三审稿曾规定[GuiDing],对违法建筑、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GuiDing]: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GuiDing]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审稿取消了强拆违建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代履行,也不再考虑“除法律另有规定[GuiDing]”,而直接规定[GuiDing]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针对这一调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四审稿的修改将强制拆违归由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而非法院执行,可能是考虑到法院是很多老百姓面对社会不公时的最后一道防线,将法院推到第一线,如果不慎做出错误的审判结果,老百姓将会对法院失去信任,甚至连申诉的机会都没有了。
姜明安建议,法条的设定应该考虑给行政相对人一个提出异议和寻求救济的机会。他建议加上一项: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公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除公共利益紧急需要外,暂停公告的实施。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既不自行拆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草案[CaoAn]五审稿让姜明安看到了希望,在几易其稿不断修改的基础上,五审稿吸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在关系到老百姓违建强制拆除的问题上,增加了必要的救济渠道。草案[CaoAn]规定[GuiDing]: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条款拟删除
草案[CaoAn]五审稿拟删除四审稿中第六十条规定[GuiDing]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草案[CaoAn]四次审议过程中,最高法提出,实践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除依照现行体制由法院审查裁定并执行的外,还在探索对有的案件原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双轨制,改为均需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单轨制,法院审查裁定执行的,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建议行政强制法对此予以体现。
“法律委员会会同最高法、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考虑到这种执行方式尚在改革探索,草案[CaoAn]对具体执行方式可不作规定[GuiDing],为法院探索改革执行方式留有空间。因此,建议删去草案[CaoAn]四审稿的上述规定[GuiDing]。”乔晓阳说。
追责
多处赔偿和处分条款被删
草案[CaoAn]四审稿在多处规定[GuiDing],行政机关不当施行行政强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比如,第六十五条规定[GuiDing]: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九条规定[GuiDing]: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给公民人身或者财物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处分。
记者比对发现,草案[CaoAn]五审稿对上述条文中关于赔偿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姜明安对此表示,虽然五审稿删减了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赔偿的条款,但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GuiDing]要求赔偿。与此同时,五审稿保留了处分的决定,因此仍能对公权力起到约束作用。
■职业病[ZhiYeBing]防治法
门槛高
职业病[ZhiYeBing]诊断机构将扩容
自2002年5月1日实施以来,现行的职业病[ZhiYeBing]防治法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化解职业病[ZhiYeBing]诊断难、鉴定难是此次修法的重要任务。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修改说明时表示,完善的职业病[ZhiYeBing]诊断制度既可以为劳动者顺利、便捷地进行职业病[ZhiYeBing]诊断,尽快落实职业病[ZhiYeBing]待遇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通过合理分配职业病[ZhiYeBing]诊断过程中的各方义务,有效引导甚至倒逼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各项职业病[ZhiYeBing]预防措施。
陈竺表示,目前我国的职业病[ZhiYeBing]防治工作形势总体比较严峻,与职业病[ZhiYeBing]相关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ZhiYeBing]预防义务,职业病[ZhiYeBing]诊断难,职业病[ZhiYeBing]待遇,主要是‘老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陈竺说。
职业病[ZhiYeBing]诊断机构少,是职业病[ZhiYeBing]诊断的障碍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职业病[ZhiYeBing]防治法修正案草案[CaoAn]修改了相关规定[GuiDing],符合有关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ZhiYeBing]诊断资质,且职业病[ZhiYeBing]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ZhiYeBing]诊断的要求。“这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陈竺指出,这一修改旨在消除职业病[ZhiYeBing]诊断的受理门槛。
举证难
单位隐瞒资料或被关闭
“举证难”是发生在多起职业病[ZhiYeBing]诊断事件中的又一棘手问题。依照现行法律,劳动者申请职业病[ZhiYeBing]诊断,需要提供职业史、职业病[ZhiYeBing]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ZhiYeBing]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等,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普通劳动者难以获得。
对此,修正案草案[CaoAn]也作了修改,规定[GuiDing]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ZhiYeBing]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ZhiYeBing]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ZhiYeBing]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另一方面增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GuiDing]的法律责任,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ZhiYeBing]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ZhiYeBing]危害的作业,甚至被责令关闭。
修正案草案[CaoAn]还增加规定[GuiDing],在职业病[ZhiYeBing]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ZhiYeBing]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ZhiYeBing]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ZhiYeBing]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ZhiYeBing]诊断鉴定结论。
修正案草案[CaoAn]规定[GuiDing],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兵役法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初次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CaoAn],根据草案[CaoAn]规定[GuiDing],我国义务兵退役后一般将由政府发给退役金,士兵自主就业。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孙建国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兵役法修正案草案[CaoAn]说明时表示,我国现行兵役法规定[GuiDing],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这一规定[GuiDing]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正案草案[CaoAn]作了相关修改。
按照义务兵退役后绝大多数由政府发给退役金、自主就业的改革思路,修正案草案[CaoAn]修改了士兵退役安置的相关规定[GuiDing]: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GuiDing]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自主就业。
此外,修正案草案[CaoAn]还完善了军官退役安置的规定[GuiDing]: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
修正案草案[CaoAn]同时补充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修正案草案[CaoAn]还规定[GuiDing]: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修正案草案[CaoAn]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GuiDing],完善抚恤优待政策,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草案[CaoAn]明确指出,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草案[CaoAn]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之一,规定[GuiDing]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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