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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次适用限制减刑判决--国家史册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涂铭、李京华)记者24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阎建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实施以来,北京市法院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晚,阎建新、董联合在北京西三环莲花桥附近一歌厅房间内,因琐事与杨某、兰某、梁某等人产生矛盾并互殴。阎建新持刀刺击杨某、兰某、梁某三人,致杨某、兰某二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轻微伤。徐立中在明知阎建新、董联合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两人提供隐藏处所、白色富康牌轿车及10万多元,帮助两人逃匿。
法院认为,阎建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阎建新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对其限制减刑。
法院最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阎建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同时对阎建新限制减刑;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董联合有期徒刑15年;以犯窝藏罪判处徐立中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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