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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前妻获刑三年半--中国年鉴
本报讯 (记者张媛)夫妻离婚后,女方因为孩子的监护问题找男方“谈判”,不料被男方强奸。男方案发前的身份,是看守所民警。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因孩子问题两人见面
45岁的被告人宋某,案发前为看守所民警。
据法院审理查明,宋某于2010年2月21日晚,在海淀区双榆树知春里其家中,强行与前来交涉探望孩子问题的被害人胡某(即宋某前妻)发生性关系。
次日,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控制。按照宋某的供述,2010年2月21日下午,前妻胡某到幼儿园强行把儿子接走,被宋某的姐姐发现后又把孩子抢了回来。当晚8时许,他在家里吃饭喝酒时,前妻来按门铃,他不想见就一直没有开门。
僵持20多分钟,宋某开了门,二人就孩子的问题展开谈判。据宋某供述,聊了一会,他拽着胡某的胳膊让胡走,但胡某就是不走,并走进卧室躺在床上。
宋某称,前妻先脱了衣服,他才把衣服也全脱了,之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二人因孩子的问题不欢而散。
庭审期间,宋某多次称,二人2007年离婚后,前妻就曾在他住处过夜,自愿与他发生过一次性关系。
被害人称之前亦被强奸
不过,被害人胡某全盘否认了这一说法,称离婚后,孩子由男方监护,以前在她租住的房子里宋某喝完酒与她发生性关系的那次,也不是她自愿的,而是宋某打了她,她报了警,但只报了宋打人,没有报强奸。
胡某称,案发当晚她要走时,宋某让她等一下,说进卧室换件衣服后送她。结果换好的衣服竟然是“下身只穿一条内裤”。之后,宋某将其拽到卧室,强行发生了关系。
女子身体多处组织伤
胡某拨“110”报案后,民警到医院提取了血样等,发现被害人胡某双大腿、双腕、双手、左肩软组织伤。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宋某一直坚称被害人系自愿,但从被害人胡某报案及多次陈述,以及二人的伤情照片来看,胡某对突然来袭的侵犯始料未及,并对对方的侵犯行为有过强烈挣扎、反抗,被告人也对被害人上身、手腕、腿部有过暴力强制行为。
因此结合在案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宋某实施了违背胡某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胡某的行为,即构成强奸,故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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