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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帮同事炒黄金赔光本金被判返还--国家史册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为了让手中的闲钱升值,宋女士委托同事吕女士帮自己炒黄金期货,交给对方40万元。结果一年以后吕女士告诉她,40万元已经亏得一分不剩,却没有拿出任何凭证。宋女士怎么也难以相信,在与同事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吕女士起诉到密云法院,要求其还钱。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一审判决宋女士胜诉,可以拿回自己的理财款。
2009年,宋女士听同事吕女士说炒黄金很赚钱,便分两次给了吕女士40万元,委托其帮自己炒。去年7月,宋女士找到吕女士要求拿回本金及赚取的利润时,吕女士却告诉她钱已经都赔光了。宋女士要求看看投资记录和亏本的原因,吕女士却什么都提供不了。宋女士认为,黄金价格一直在持续走强的行情下,自己不可能亏得血本无归,因此怀疑40万元被挪作他用,便将吕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0万元。
法庭上吕女士称,这40万元确实全部用于替宋女士炒黄金期货了,一开始拿宋女士的20万买了黄金期货,后来亏了为了补仓又让宋女士拿了20万元,后来继续亏空钱就都赔光了。但是这些买卖她也是委托一位王先生进行操作,自己的钱打到王先生指定的三个账户上,由王先生决定何时买卖,这些买卖过程都是没有凭据的。她认为宋女士是自愿将40万元交给自己代替炒黄金期货的,现在宋女士无权主张返还。
法院认为,鉴于双方都认可宋女士将40万元交付吕女士是用于炒黄金期货,就视为双方间已经形成了口头合同,但因为吕女士不能证明她操作黄金期货的行为属于目前国内合法的黄金交易途径,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此外,金融类委托理财是指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北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和管理活动。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即使作为受托人订立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此案中吕女士是自然人,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因此双方间的口头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宋女士主张返还4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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