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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碰瓷逼人取钱被判定抢劫--中国年鉴网
本报讯 (记者 裴晓兰)赵某等3名男子故意在马路上碰撞行人,后以索要赔偿为名拿走对方身上600元现金,并逼迫对方到银行取款4500元。昨天,丰台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4年半,其两名同伙则被另案处理。
33岁的赵某是河北省人,小学文化。他称自己2004年来北京打工,做过保安,2010年在六里桥劳务市场找工作时认识了吴某和一名陕西男子。去年年初,三人商议一起到大街上找人碰瓷,索要赔偿。
赵某称,去年1月20日中午,他们来到丰台区六里桥西北角,陕西男子故意撞上一名路人陈某,随后称身体疼痛要求对方赔偿。“当时那挺乱的,我们想把他带走,就让他给我们买烟”,赵某说,他们随后来到附近一个小区的亭子,要求陈某拿钱给陕西男子拍片子。陈某当时拿出200元,他们说不够,陈某便拿出兜里全部600元。吴某此时发现陈某包里有银行卡,就让他再取400元,凑够1000元了结此事。
检方指控,当日,赵某等3人挟持陈某到储蓄所,逼迫他将工资卡内的4500元取出,后全部抢走才放人。对此,赵某称是吴某陪同取钱的,他不知道具体金额,事后只分得400元。去年8月13日,他在六里桥一超市附近被抓。
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9000元。赵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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