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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遗属可定期领取抚恤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网

  

  本报讯 今年起,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3类遗属,可以按月领取定期抚恤金。昨日,市民政局发布“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的通知”,规定定期抚恤金可随所参照优抚待遇标准同步调整。

  从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建立见义勇为伤残生活补助和遗属抚恤制度,具有北京市户籍的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遗属,将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定期抚恤金。

  据悉,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3类遗属,可享定期抚恤金。包括由见义勇为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见义勇为人员生前供养的。同时,因见义勇为致残并由北京市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人员也可享残疾抚恤金。

  通知规定,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北京市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确定。据此,2012年的标准为1411元/月、人。因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参照北京市因公致残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确定。据此,2012年的标准为,最高一级残疾为2663元/月、人,最低十级残疾为262元/月、人。同时,通知也指出,相应标准将随所参照优抚待遇标准同步调整。但残疾抚恤金与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不得重复享受。

  据悉,定期抚恤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工作单位审核,区县民政局批准,从批准的下月起核发。具有本通知中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按照待遇最高一种发放,不重复享受。

  此外,本通知执行前已经享受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和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定期抚恤金的,原标准高于此通知标准的,暂按原标准执行但不再按原增长机制调整提高,在新标准达到或超过原标准时,按新的标准执行。原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交市民政局管理的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未经北京市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的,由北京市民政部门补办残疾等级评定手续后按照本通知发放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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