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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中院用公函对抗裁定书阻港商房产过户--国家年鉴
□南方日报记者 戎明昌 刘冠南 发自湛江
港商张志良1988年到湛江投资,与湛江市[ZhanJiangShi]无线电七厂签订了贸易补偿协议,但后来无线电七厂破产,张志良80多万美元投资无法收回。张志良诉诸法律,终于获得胜诉判决。
在执行阶段,张志良参与湛江市[ZhanJiangShi]霞山区法院[FaYuan]委托的拍卖,用309.2万元的债权竞得5栋厂房,但法院[FaYuan]多次裁定,均无法执行。广东省高院作出决定,2008年委托揭西法院[FaYuan]执行。就在揭西法院[FaYuan]发布公告之后,湛江中院[ZhongYuan]发出公函,要求国土局暂停办理过户。这一拖就将张志良的官司又拖了近3年。
为了这个官司,张志良从44岁熬到62岁,“从头发半白到头发全白”,自己拍卖所得的房产还是无法过户。
无法过户 只因“暂缓”
湛江中院[ZhongYuan]向国土局发函,称基于破产程序,要求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记者调查发现,1988年由张志良任经理的香港金辉企业与原湛江无线电七厂签订了“瓷基片、中高压电容器关键设备补偿贸易合同”,约定金辉企业投资80多万美元的设备投入生产,无线电七厂将用4年内返销产品的货款进行偿还。
但1989年6月,湛江无线电七厂因种种原因而停产,随后被湛江市[ZhanJiangShi]电子器材公司兼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1993年2月18日,张志良因此诉至湛江市[ZhanJiangShi]霞山区法院[FaYuan],要求处理。后经湛江市[ZhanJiangShi]霞山区法院[FaYuan]和湛江市[ZhanJiangShi]中院[ZhongYuan]两次审理,张志良最终获得胜诉。
2001年5月、2002年7月,张志良以总价款309.2万元(法院[FaYuan]允许其用债权充抵)拍得属于湛江市[ZhanJiangShi]巨通实业发展公司(原为湛江市[ZhanJiangShi]电子器材公司)位于湛江市[ZhanJiangShi]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湛江市[ZhanJiangShi]霞山区法院[FaYuan]于2003年6月13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国土局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手续。
债权眼看就可以兑现,不料此时,一个名为“湛江市[ZhanJiangShi]华业房产公司”的单位却突然出现,声称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该公司所有,并向湛江市[ZhanJiangShi]中院[ZhongYuan]提出异议。
……
经过多年波折,2008年5月26日,湛江中院[ZhongYuan]向国土局发函,称基于破产程序,要求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当年12月18日,省高院裁定该案由湛江中院[ZhongYuan]执行。
该案历经18年,从目前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看,张志良通过拍卖获得位于湛江市[ZhanJiangShi]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但却一直未能过户,主要是卡在湛江中院[ZhongYuan]发出的公函要求“暂缓办理”。可惜这一“暂缓”,就“暂缓”了将近3年。
一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所谓的“暂缓”,从字面上理解,一般不能超过3个月。
法院[FaYuan]公函 让人生疑
为何不下新的裁定,而要用公函的形式来暂缓土地产权使用证的过户
湛江中院[ZhongYuan]为什么用公函来对抗生效的法院[FaYuan]裁定书?为什么一拖就是近3年,迟迟得不到解决?
有律师告诉记者,个人认为此案的执行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
2001年5月22日和2002年7月25日,张志良在霞山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中竞得该厂房,湛江市[ZhanJiangShi]霞山区法院[FaYuan]也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拍卖成交确认裁定。湛江市[ZhanJiangShi]中院[ZhongYuan]在给湛江市[ZhanJiangShi]政协的答复中称,中院[ZhongYuan]审查认为程序并无违法之处,可以继续执行。
但2008年,湛江市[ZhanJiangShi]中院[ZhongYuan]又用一纸公函的形式,要求国土局“暂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竞买人。暂缓的理由赫然写着“霞山法院[FaYuan]……将案外人华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连同湛江市[ZhanJiangShi]巨通实业发展公司财产一并拍卖,侵害了华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与生效的判决完全相左。如果真是这样,为何不下新的裁定,而要用公函的形式来暂缓土地产权使用证的过户?
记者在湛江中院[ZhongYuan]采访时,追问承办巨通公司破产案件的法官这种做法的合法性。该法官称,企业破产后,所有的诉讼和执行都要暂停,重新审查,加上巨通企业数百名职工表现过激,经请示广东省高院,才会发函要求暂停过户。
这一说法与最高法院[FaYuan]的相关精神是明显相抵触的。
最高人民法院[FaYuan]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FaYuan]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68条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拍卖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因此,张志良2001年就已拍得的湛江市[ZhanJiangShi]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不应被列入破产财产。
●从1993年向法院[FaYuan]起诉开始,湛江市[ZhanJiangShi]政协委员、港商张志良历经18年维权路,上访信一度递到最高法院[FaYuan]。
●从目前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看,张志良通过拍卖获得位于湛江市[ZhanJiangShi]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却一直未能过户,主要是卡在湛江中院[ZhongYuan]发出的公函:要求“暂缓办理”。
●张志良在给湛江市[ZhanJiangShi]人大的投诉中称,是湛江中院[ZhongYuan]某些法官为开发商谋取个人利益所导致。
备忘录
◎1993年2月18日,张志良将纠纷诉至湛江市[ZhanJiangShi]霞山区法院[FaYuan]。
◎2001年5月、2002年7月,张志良拍得属于湛江市[ZhanJiangShi]巨通实业发展公司位于湛江市[ZhanJiangShi]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
◎2003年6月13日,湛江市[ZhanJiangShi]霞山区法院[FaYuan]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国土局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手续。
◎2003年10月20日,湛江中院[ZhongYuan]作出裁定,认为“霞山区人民法院[FaYuan]依法裁定,程序合法有效”。
◎2004年,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2006年1月5日,湛江市[ZhanJiangShi]中院[ZhongYuan]作出湛中法再民字第8号民事再审判决,张志良获得40多万美元的债权。
◎2006年12月5日,湛江市[ZhanJiangShi]霞山区法院[FaYuan]作出拍卖成交确认裁定。
◎2008年1月4日,广东省高院指定该案由揭西法院[FaYuan]执行。
◎2008年2月22日,湛江中院[ZhongYuan]裁定宣告湛江市[ZhanJiangShi]金环无线电厂、湛江市[ZhanJiangShi]巨通实业发展公司等进入破产程序。
◎2008年3月24日、7月11日,揭西法院[FaYuan]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湛江市[ZhanJiangShi]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2008年5月26日,湛江中院[ZhongYuan]向国土局发函,称基于破产程序,要求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企业逃债 转让土地
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巨通公司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在南方日报记者的采访中,湛江中院[ZhongYuan]执行局局长李成观提出,据他们调查,1995年9月湛江市[ZhanJiangShi]华业公司就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于11月29日缴清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管理费,而1996年4月11日霞山区法院[FaYuan]才查封巨通公司的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
言外之意,就是有可能当时的霞山区法院[FaYuan]将本该属于华业公司的土地拿来拍卖,“拍卖错了”。甚至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将当时张志良拍卖的钱还给他,就可以了。
事实是怎样的呢?原审法院[FaYuan]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2000年湛霞法执字第734号之五中,霞山区法院[FaYuan]调查认为:湛江市[ZhanJiangShi]巨通实业发展公司(原湛江市[ZhanJiangShi]电子器材公司)明知法院[FaYuan]已查封的财产,在未征得本院同意的前提下,却擅自将查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转让给其属下的湛江市[ZhanJiangShi]华业房产公司,显属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该转让行为无效。本院委托霞山拍卖公司对上述土地的拍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2003年湛中法执督字第208号认为:异议人华业房产公司在霞山区法院[FaYuan]查封之后,办理该批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其主张使用权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异议不能成立。
更为致命的是,原审法院[FaYuan]早已查明:湛江市[ZhanJiangShi]华业房产公司是湛江巨通实业发展公司的下属公司。
这一点,可以从2006年10月20日湛江市[ZhanJiangShi]中院[ZhongYuan]的一份《申请企业破产报告》中得到证实。该报告中列明:“湛江市[ZhanJiangShi]金环无线电厂、湛江市[ZhanJiangShi]电子器材厂、湛江市[ZhanJiangShi]华业房产公司、黄河电子商场”均为湛江市[ZhanJiangShi]巨通实业发展公司属下和统筹的全资分公司,各分公司的人、财、物统一由巨通公司管理。
在湛江采访时,记者还特意查阅了湛江市[ZhanJiangShi]巨通实业发展公司与湛江市[ZhanJiangShi]华业房产公司的营业执照。结果发现,这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谢克英”。
广东高院 派人调查
省高院已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并已派出人员到湛江进行调查
从记者调查情况来看,湛江市[ZhanJiangShi]中院[ZhongYuan]通知国土局暂缓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FaYuan]、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法发[2004]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FaYuan]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FaYuan]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FaYuan]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而湛江中院[ZhongYuan]以通知的形式,否定其作出的生效裁决即〔2003〕湛中法执督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涉案房产不属于湛江市[ZhanJiangShi]华业房产公司的事实。同一法院[FaYuan]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认定,而且是以公函的形式否定裁定认定的事实,让人不由得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疑惑。
南方日报记者反复追问该函出台的背景,以及是否经过了湛江市[ZhanJiangShi]审委会的讨论,但均得不到明确的回答。
退一步说,就算是湛江市[ZhanJiangShi]现任的某些法官认为原有的生效裁定有错,为何不在发函之后重新立案,而要一拖就是近3年,而且没有任何说法。
广东省高院将张志良案重新移送回湛江市[ZhanJiangShi]中院[ZhongYuan]执行将近3年,但湛江市[ZhanJiangShi]中院[ZhongYuan]并没有重新立案执行,也没有对破产案召开债权人会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用公函对抗生效裁定还将继续拖下去。
张志良在给湛江市[ZhanJiangShi]人大的投诉中称,是湛江中院[ZhongYuan]某些法官为某些开发商谋取个人利益所引致的。因为在土地开发的热潮中,所涉的土地已大幅升值。而张志良是梅州籍的香港人,在本地缺乏“人脉”。
南方日报记者在湛江中院[ZhongYuan]采访时,提出采访此前作出这些生效裁定的法官、庭长、院长,但有关人员以“找不到”为由拒绝记者的要求。
湛江中院[ZhongYuan]也曾尝试找张志良“调解”,但张志良提出,要调解可以,但法院[FaYuan]必须说明白:“我拍卖到的房产,也包括土地,究意是不是我的?”湛江中院[ZhongYuan]称,张志良的这一坚持,让调解无法进行下去。
南方日报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高院已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并已派出人员到湛江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