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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草案拟删除前海可申请不适用深圳法规--国家年鉴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 “前海管理局[GuanLiJu]设理事会,香港理事不少于1/5;设立前海建设过渡期;前海可申请不适用深圳法规……”前海被认为是深圳未来30年“特区中的特区”,其地位不亚于当年打响改革开放第一炮的“蛇口”,自今年2月底,备受关注的《深圳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HeZuo]区条例》草案首次亮相后,其多处创新吸引了海内外眼球。但记者从昨日举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进入三审的草案已出现了较大改动,上述不少内容拟被删除。
“考虑授权政府和前海管理局[GuanLiJu]制定相应规章和规则”
《深圳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HeZuo]区条例》在前海立法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前海的基本法。为避免现行体制干扰,让前海享有完整区域管理权,市人大首次审议该条例草案时,曾规定“经前海管理局[GuanLiJu]提出申请,并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ShiZhengFu]决定,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规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可以不适用于前海”。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子俊对此还解释,这一规定的用意,就是让前海可以根据改革创新的需要,清除一些制度性的障碍。
该内容在4月的二审中也被保留,但此次三审则出现了改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我国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统一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是对上位法的具体适用,故不能笼统划一地排除适用,但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就前海的特别事务作出特别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说。
周荣生表示,体制机制创新是前海开发的核心任务之一,特区立法将为前海的体制、机制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为使市政府[ShiZhengFu]以及前海管理局[GuanLiJu]在制度创新方面有更大空间,可考虑授权市政府[ShiZhengFu]以及前海管理局[GuanLiJu]制定相应的规章和规则。
“在不与本市特区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市政府[ShiZhengFu]可制定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在前海合作[HeZuo]区内施行;前海管理局[GuanLiJu]也可借鉴香港经验,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等,在前海合作[HeZuo]区内施行”。
前海管理局[GuanLiJu]职能定位“着重于经济建设”
前海管理局[GuanLiJu]的职能定位一直是外界争议的焦点,草案曾明确表示“前海管理局[GuanLiJu]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机构,负责前海合作[HeZuo]区经济、社会和环境事务的管理”。但市政府[ShiZhengFu]认为,前海作为现代服务业合作[HeZuo]区,主要职能是在创新经济建设的体制机制方面,其社会、文化、环境等事务的管理,应由辖区政府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负责,以使前海管理局[GuanLiJu]高效运作,心无旁骛地推进前海建设。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前两次审议均将前海管理局[GuanLiJu]定位为政企合一的法定机构,这是合适的。但前海目前确实正处于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任务艰巨的起步阶段,前海管理局[GuanLiJu]不宜承担过多的经济开发之外的事务。因此,其职能定位将明确为“着重于经济建设”。
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后,明确了前海管理局[GuanLiJu]具体负责前海合作[HeZuo]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等;其他行政管理职能则由辖区政府或有管理权的市政府[ShiZhengFu]部门承担,由前海管理局[GuanLiJu]负责协调。
“前海理事会”拟暂不设立
“前海管理局[GuanLiJu]设理事会,且香港理事不少于1/5”曾被认为是亮点之一,但不少委员对此意见不一。
市政府[ShiZhengFu]则提出,前海管理机构及其运作模式尚处于探索试验阶段,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调整和完善,以特区立法形式对其具体内容作全面细致规定的时机尚不成熟。同时,认为前海当务之急是强调效率与灵活,实现超常规快速发展,建议删除理事会相关内容。
对于该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予以采纳。
“鉴于国家已设立了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省部级协调机制,深圳已设立了前海开发领导小组这一最高决策机构,且由书记和市长作双组长。为避免决策机构的重叠设置,影响前海合作[HeZuo]区的运转效率,建议删除。”周荣生说。不过,他同时表示,为最大限度汇集各方人士智慧,前海管理局[GuanLiJu]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咨询机构。
“监督[JianDu]机构”将代替“监督[JianDu]专员”
有关监督[JianDu]机构的设置在前两次审议中,均为境内外舆论所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港澳办也认同这一尝试。周荣生透露,综合各方面意见,为使监督[JianDu]机构既能适应前海合作[HeZuo]区高效统一运作的要求,又能最大限度与我国现行体制相衔接,草案拟将“监督[JianDu]专员”的内容修改为“监督[JianDu]机构”。
“监督[JianDu]机构由纪委、检察、公安等单位参与组成,它接受这些部门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这种设计是创新前海监督[JianDu]机制的尝试,可避免多头行使监督[JianDu]职能。”周荣生说。
根据条例,监督[JianDu]机构拟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GuanLiJu]各种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该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在前海合作[HeZuo]区内进行监督[JianDu]所需的其他调查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其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都将公开,并有权就监督[JianDu]事项向前海管理局[GuanLiJu]提出建议,或向市政府[ShiZhengFu]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ShiZhengFu]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海建设拟取消“过渡期安排”
鉴于前海合作[HeZuo]区的建设才刚起步,草案此前专门开设一章节,为前海管理局[GuanLiJu]未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作了过渡期安排,就前海合作[HeZuo]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的集中审批、社会事务管理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
但市政府[ShiZhengFu]认为,未来3年将是市委、市政府[ShiZhengFu]谋划前海合作[HeZuo]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关键期,过渡期安排太过具体,不利于市政府[ShiZhengFu]根据前海发展的需要及时跟进、调整。经研究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此次删除了“过渡期安排”。
但考虑到前海未来发展的需要,也预留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的空间,即“市政府[ShiZhengFu]可以根据前海合作[HeZuo]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在前海合作[HeZuo]区调整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在前海合作[HeZuo]区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的体制和机制”。
此外,对于前海合作[HeZuo]区的土地开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为避免滥用,要严格控制土地转让,确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ShiZhengFu]规定的条件并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原先的“自条例实施之日前前海合作[HeZuo]区未出让的土地,由市政府[ShiZhengFu]以划拨或协议方式出让给前海管理局[GuanLiJu],由前海管理局[GuanLiJu]统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内容也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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