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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疑似肺结核症状考研录取被拒--国家年鉴
信息时报讯 (记者 蔡胜龙) 24岁的湖北小伙李明[LiMing](化名),今年3月份考研通过中科院广州地球与化学研究所[YanJiuSuo](下称广州地化所)的复试,在体检发现“疑似肺结核”症状后,李明[LiMing]被拒绝录取[LuQu]。他一纸诉讼将广州地化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予录取[LuQu]的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并请求法院判广州地化所录取[LuQu]其为该研究所[YanJiuSuo]2011级硕士研究生。
昨日该案在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代理人称研究所[YanJiuSuo]的性质是事业法人,没有行政机关职权,原告起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他还说,招生是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择优录取[LuQu],成绩和身体状况都只是其中的考量因素,拒录李明[LiMing]不存在歧视原因。并且招生工作已经结束,即使法庭做出判决,补录也是不可能的。目前该案还在审理当中。
案情:考上研究生因体检报告被拒
据了解,该案是我国首例因疑似肺结核而导致的被拒入学的歧视案件。昨日早上9时左右,该案在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李明[LiMing]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宣读行政起诉状。起诉状称,2010年10月10日,湖北青年李明[LiMing]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报考学校是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的石油地质学。在查询到初试成绩合格后,他于今年3月18日申请调剂到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YanJiuSuo],并于3月21日收到研究所[YanJiuSuo]关于参加复试通知的电子邮件。3月30日,李明[LiMing]参与复试并通过,并于次日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体检。体检后,研究所[YanJiuSuo]的招生老师称体检结果为“疑似肺结核”,拒绝录取[LuQu]他。
之后,李明[LiMing]应研究所[YanJiuSuo]的要求,为进一步排查病情至广州市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检查。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于4月8日出具的诊断意见为:“疑似肺结核,病灶范围小,痰涂片结果阴性(不具有传染性)。”处理意见一栏写道:“可边治疗边工作。”李明[LiMing]将诊断结果和诊疗意见提交给负责招生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经请示后,仍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而拒绝录取[LuQu],同时也不能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李明[LiMing]因此认为被告不予录取[LuQu]的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同时请求法院判令研究所[YanJiuSuo]录取[LuQu]他为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YanJiuSuo]2011级硕士研究生。
庭审焦点:
1.研究所[YanJiuSuo]是否行政机关?是否剥夺受教育权?
被告:考生已经参加工作,只是一名考生,不是“受教育者”
被告代理人称,广州地化所是中科院举办的科研机构,其性质是事业单位,不是原告起诉称的“由国家创办的高等院校”,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对于李明[LiMing]认为研究所[YanJiuSuo]侵犯其受教育权,该代理人称,李明[LiMing]已经参加工作,尚未被录取[LuQu],只是一名考生,不是“受教育者”。即使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也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原告方则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认为研究所[YanJiuSuo]拒录李明[LiMing]就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律师还引用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等,证明侵犯受教育权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被告代理人则说,即使法院认定本案为行政诉讼,研究所[YanJiuSuo]作出不予录取[LuQu]的行为也不违法,故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不予录取[LuQu]是否歧视肺结核?
被告:这种身体不适应从事地质研究
研究所[YanJiuSuo]代理人认为,李明[LiMing]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疾病“不具有传染性”。所提供的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的诊断证明书仅是职工请病假用的,证明效力较弱。“即使如此,原告的疾病肯定影响其他同学,且原告的疾病必须系统、不间断、阶梯式治疗。”代理人说。
此外,因为广州地化所主要从事地质研究,研究所[YanJiuSuo]的学生大部分时间要去野外和远海海洋进行科研考察,经常一出去就几个月,生活条件非常艰苦,李明[LiMing]这样的身体状况根本不能适应。研究所[YanJiuSuo]作出不予录取[LuQu]决定是根据考生的综合素质择优录取[LuQu],完全符合规定。
而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李明[LiMing]的成绩和体检情况都属于应当录取[LuQu]的范围。律师还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认为研究所[YanJiuSuo]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招生政策,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而是搞“一刀切”,严重侵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在此辩论环节,法院也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尚不充分,需要在近日补齐。
被告:招生工作已结束,不可能再录
在庭审中,广州地化所的代理律师还说,研究所[YanJiuSuo]的招生录取[LuQu]是由国家统一进行,国家有严格的规定,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目前国家2011年硕士招生工作已经结束,录取[LuQu]名单已经决定,依法不能变更。“根据研究所[YanJiuSuo]的招录条件和要求,原告不符合录取[LuQu]要求,不可能在2011年对其进行招录,即使法律做出裁决,也不可能录取[LuQu]。”该名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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