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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未完成保障房任务问责党政领导--国家史册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办法》规定,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将问责有关党政干部。
根据《办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下至上进行。每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完成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于每年3月31日前,牵头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进行考核。
住房保障工作有下列情形的,省政府将约谈有关市政府责任人:(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二)目标责任分解落实不到位、项目与地块对接不到位、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三)落实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的;(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失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五)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六)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问责:(一)执行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二)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四)因管理、监督不力,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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