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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赋予城管查证身份权力引争议--国家史册
在上月底召开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被提请审议。该《条例(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记录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或者居住信息”。记者前天采访获悉,深圳市城管部门坦承,城管不是公安,“查证”在现实工作中恐怕会遇到诸多尴尬局面。
深圳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法制处处长王一华告诉记者,其实《条例(草案)》从2007年左右就开始起草了,但其间城管综合执法的内容一直在不断地创新和改革,直到2009年大部制改革后才比较成熟,本次立法,是为了巩固改革成果,让城管综合执法的工作更好开展、执法更加文明规范。
系统规定城管职责
王一华告诉记者,1998年深圳城管综合执法的内容只有7项,2007年陡增至21项,到2009年大部制改革,执法内容减至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事项、道路、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禽兽屠宰、燃气、文化市场、安全生产、户外广告、教育、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等方面的部分执法事项,共11项。
以前,在没有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城管综合执法的范围变动较大,常常市里领导的一句话,也许就增加了一项内容,有时各区还会自己给城管综合执法增加内容。而现在,城管综合执法的范围通过法律规章予以确立,“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而且属于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最大亮点或现尴尬
王一华告诉记者,就城管综合执法的基层部门而言,大家非常欢迎《条例》的诞生,但美中不足的是条例的创新点太少。
深圳城管行政执法局法制处调研员张国宏对记者说,《条例(草案)》最大的创新亮点就是赋予了综合执法人员“记录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或者居住信息”这一点。他说,城管综合执法绝大多数情况下,面对的都是自然人,以前没有查证身份的权利,面对执法对象就连对方是谁都搞不清楚,现在可以查身份,确实是一大进步。但是,城管毕竟不是公安,不能强制执行,所以如果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就是不让查,那么执法人员一点办法也没有。
“再者说,就算查了又能怎么样?我们没有一个完善的诚信机制,查了身份也没用,顶多知道他是谁而已。”对于这一点,张国宏很无奈,他认为这个创新点今后没准会让执法人员陷入尴尬局面。
呼吁警方能够配合
深圳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还希望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支持和配合。
据王一华介绍,在2002年左右深圳曾经尝试过公安协同执法,效果非常好,城管综合执法的现场只要有一名公安民警在,就极少发生暴力抗法等事件。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公安协同执法没有进行下去。
王一华表示,城管综合执法并不强求一定要公安机关时时配合,但一定要有一个有效的机制,至少可以要求城管综合执法遇到困难时公安民警能够及时、快速的出现在事发现场,帮助处理事件。
执法尊严也须维护
《条例(草案)》还有一点让基层综合执法人员有些不满,那就是草案中更多的在说执法人员应该干什么、怎么干,却很少提及如何保障执法人员的权益。
记者翻阅《条例(草案)》注意到,在保障执法人员权益方面,草案稿中只有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阻碍综合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国宏认为草案稿中并未体现出执法人员的权益,综合执法人员是处理公务,但在现实中一旦出现纠纷,法律也往往以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如果能以妨碍公务来处理,执法人员或许将更有尊严。
羊城晚报记者 金璐(发自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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