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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美副教授遭劫杀 疑犯逃亡到威海后被抓--中国年鉴

  
广美副教授遭劫杀 疑犯逃亡到威海后被抓--中国年鉴
  罪名:涉嫌抢劫 驾驶位车门未关给疑犯可乘之机

  昨日,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通报,该院近日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了“广美副教授遇害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报披露了张某某作案的详细经过,经初步证实,曾引发广泛关注和诸多猜测的这起案件是一起普通的劫财伤人致死案。

  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黄海锋、钟国华

  雨夜尾随 从左车门扑入将李晨压倒

  包带勒颈 水果刀乱刺光盘乱砸致命

  第1步:

  无业凶手到天河城觅“猎物”

  据天河区检察院通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今年23岁,是河南省新蔡县的一个普通农民,未婚,仅有小学文化。2004年,张某某便开始到广东汕尾市海丰的鞋厂打工。2008年,他到广州找工作,无固定职业,以做搬运工等散工谋生。从2011年4月起,张某某一直失业,逐渐花光积蓄。其间,他曾以捡废品卖为生,但难以为继。

  2011年7月10日下午,已经饿了好几天的张某某从其暂住地天河区岑村一出租屋乘公交车来到天河城广场一带,物色目标伺机谋财。

  第2步:

  尾随被害人 跟丢后“守株待兔”

  当晚9时许,张某某见被害人李晨驾驶奥迪跑车来到天河南一路购物,他认为李晨比较富有,于是尾随伺机抢钱。但李晨走进天河城后,张某某把他跟丢了,遂在李晨停车的天河城南门口等候。

  一直等到约22时许,天河城要关门时,李晨走了出来。等候多时的张某某再次跟上李晨。后来,李晨先到天河城南门对面一商铺买了一双皮凉鞋。由于当时人较多,张某某一直没有机会下手。

  第3步:

  趁雨大进车勒刺李晨抢7000元

  李晨买完鞋回到车上,当时天开始下起中雨,路上行人纷纷忙于躲雨,张某某见李晨的驾驶位车门未关,李晨正在扭头整理副驾驶位上的物品,便觉得这是一个下手的好机会。

  于是,张某某一下子从奥迪跑车左车门扑进车内,将李晨压倒在车内,然后用其背包的带子紧勒李晨的颈部,并向李晨索要现金。李晨称左裤袋内有钱,张某某经检查没发现有钱,而李晨还在不停反抗,张某某于是将背包带拧起来用牙齿咬住,腾出右手从其右裤袋内掏出一把水果刀对着李晨的脸部、颈部乱刺乱划。

  李晨不停反抗,将张某某的水果刀打掉。张某某又抓起车上的一张光盘对着李晨头部乱砸,直到光盘破成几块碎片。后张某某在李晨的右裤袋内找到一叠约7000元人民币的现金后逃走。

  第4步:

  扔掉血衣 逃亡到威海后被抓

  张某某从案发现场逃离时,因身上溅满被害人的鲜血,便当即脱下其上衣T恤,边逃跑边擦拭身上的血迹。在经过天河城东南角拐弯位时,他将该衣服扔到旁边的花基内,之后乘的士逃到东莞,再于当晚乘火车逃到南京、上海,后在上海经一职业中介所介绍,到山东威海一渔船上打工直至被抓。

  事发后,有路人发现李晨车内有异常,遂报警。急救医生到场检查发现李晨已死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李晨头颈部的锐器伤均非致命伤,真正的致命伤是其颈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刑法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检方释法

  为何以抢劫罪批捕?

  据检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归案后一直稳定认罪。经办该案的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李晨的反抗而将其杀死,故应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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