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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后体检检出携带乙肝病原遭解雇--中国年鉴
本报讯 (记者王纳)谌某某入职深圳市标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域汽车公司)三天后即参加公司组织的体检,结果查出属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两周后谌某某被公司炒了鱿鱼,谌某某认为遭到就业歧视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公司向他公开书面道歉和5万元索赔诉求。宝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并赔礼道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原告:
体检检出携带乙肝病原
原告谌某某诉称,自己于2010年6月10日入职标域汽车公司沙井4S店,担任汽车维修师傅。同年6月13日,在公司要求下参加了体检,被查出属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随后,公司获取并复制了谌某某的体检结果。
同年6月23日,标域汽车公司以谌某某体检为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通知谌某某不能上班。随后,谌某某多次与公司沟通,希望继续上班,均遭到拒绝。谌某某于是将职标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侵犯其隐私权、人格尊严和平等就业权,并向其公开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被告在一审时辩称,公司对谌某某并不存在就业歧视,之所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谌某某应聘时提供的学历和工作证明存在造假情况。
一审:
就业歧视判赔四千元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谌某某提交的录音资料无论从谈话内容还是谈话方式上看,均在客观上反映了当时的事实,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谌某某经体检是乙肝病原携带者。
另外,一审法院还认为,标域汽车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向谌某某提出过其入职材料存在造假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向谌某某送达了辞退书。
最后,宝安法院一审判决标域汽车公司向谌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并向谌某某赔礼道歉;驳回谌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谌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谌某某的代理人解释称,5000元的经济损失是谌某某找这份工作和被辞退后找其他工作的总开支,4.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则是因为标域汽车公司在获取了谌某某的体检报告后四处宣扬,搞得尽人皆知。对此,标域汽车公司回应称,是谌某某自己在给标域汽车公司打电话录音时,故意提到自己患有属于乙肝病原携带者,以致旁人都知道了,责任不在被告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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