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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股权诈骗案主犯曾汉林一审被判15年--国家史册

  

  南都讯 号称“中国最大股权诈骗案”一审于昨日上午10时在成都市中院落槌定音,被告人曾汉林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   

  作为首个被加拿大政府强制遣返回中国的著名案例,曾汉林案从审理至一审宣判,一直备受海内外关注。

  66岁的曾汉林被指掏空旗下广东飞龙集团,以“资产重组,借壳上市”为名,利用合同诈骗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6800万元的联益法人股。曾汉林与家属在1999年年底经多米尼加潜逃到加拿大。

  此后,他被中国列为全球通缉的“十大诈骗犯”之一,与赖昌星等齐名。去年2月从加拿大遣返回国后,11月接受庭审,律师为曾汉林做无罪辩护,认为本案只是一宗普通的商业纠纷案件。

  曾汉林儿子曾健告诉南都记者,他父亲不服一审判决,将委托律师向四川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认定诈骗罪成立

  成都联益股权诈骗案发于1999年,被称做“中国最大股权诈骗案”,为当年资本市场上极为轰动性事件。

  但自案件曝光之日起,股权诈骗还是商业纠纷之辩从未间断。成都市中院昨日一审认定,曾汉林诈骗罪名成立。

  一审判决书显示,飞龙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其负有高额债务,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真相,诱骗成都联益(集团)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之后,又采取先履行小部分合同,出示虚假的存款证明和汇款凭证的手段,诱骗成都联益(集团)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其价值人民币6800万元的法人股权后质押贷款并占有使用。该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曾汉林作为飞龙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其合同亦构成合同诈骗罪。

  需要指出的是,此前成都检方的起诉意见显示,曾汉林被控将诈骗所得个人占有后逃匿,“余款用于偿还其它债务,占为己有”。本次一审宣判,曾汉林则以“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人”被定罪。

  成都中院一审认定,根据被告人曾汉林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定曾汉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

  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此前庭审中,被告人曾汉林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飞龙集团主观上没有占有成都联谊股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飞龙集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曾汉林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庭对此未予采纳。法庭审理认定,飞龙集团在签约后仅向成都联谊支付200万元,余下的股权转让款迟迟未予支付;飞龙集团在获得法人股并质押贷款3500万人民币后也仅向联谊支付了600万元,余下大部分被飞龙集团占有使用;获得股权后将近两年时间内,飞龙集团再未支付余下的转让款。

  上述事实说明,飞龙集团在负有高额债务情况下,签约后没有还款行为,也没有还款意向,作为董事长的曾汉林还出逃国外,致使飞龙集团用于质押的股权被银行处置用于清还债务,最终给成都联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飞龙集团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故意足以认定”。  

  同时,法院审理认定,在与成都联谊签订股权转让前,飞龙集团以及下属的企业已经负有数千万元的债务,下属骨干企业的主要资产已经被抵押。成都联谊在向飞龙集团转让股权过程中,飞龙集团为了拖延时间,应付债务追讨,伪造了存款凭证与电汇凭证,此部分以曾汉林等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进行证明。

  一审判决书显示,飞龙集团在仅支付了200万元获得了协议约定的股权后,将受让的股权质押贷款3500万元。曾汉林在成都联谊集团多次催要欠款时仍隐瞒股权已被抵押的事实,继续与联谊集团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未付清欠款前不对法人股权做出处理。

  据此,成都中院认为,飞龙集团在签约前后均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该项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飞龙集团债务被认定为3000万

  辩护人出具的证据包括加拿大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文翻译版等书证,该审计报告反映飞龙集团财务状况良好。此前,公诉机关认定该审计报告为虚假证明,成都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内企业的审计没有法定效力”。

  此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及曾汉林自己的辩解均未被采纳。唯一例外的是,辩护律师质疑控方所列飞龙集团当时债务计1.2亿元左右“仅以口头猜测为主”,一审判决最终认定飞龙集团当时负债为3000万元。

  曾汉林的辩护律师之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亚玲赶赴成都中院,另外一名律师杨照东因为出差未能及时抵达。朱亚玲认为法院的认定结果与事实出入较大,并对此判决表示遗憾。

  外界普遍认为,曾汉林能否获得公平的判决,将对加拿大是否继续遣返中国疑犯有指标作用。曾汉林案件的审理情况,也将作为评估引渡中国籍疑犯的指标。 南都记者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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