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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政府不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将担责--国家年鉴
本报讯 昨日,江苏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各级法院为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22条意见。针对各地政府向民营企业招商引资中出现的“乱承诺[ChengNuo]不兑现”的问题,江苏省高院在《意见》中首次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HeTong]中承诺[ChengNuo]税费减免等内容,视为行政合同[HeTong],若不兑现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先把民营企业“引来”,在合同[HeTong]中作出许多颇具诱惑力的承诺[ChengNuo]。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妥善审理招商引资合同[HeTong]纠纷案件,正确区分地方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HeTong]的性质。其中,政府对投资者提供物的出让价格优惠、赠与或政府承诺[ChengNuo]提供担保的,按民事合同[HeTong]纠纷处理;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HeTong]中承诺[ChengNuo]为投资人提供政策上的优惠或税费上减免等,则视为行政合同[HeTong]。《意见》对此特别规定,中小民营企业作为投资方已经履行了合同[HeTong]约定的投资义务,要求地方政府履行在招商引资合同[HeTong]中承诺[ChengNuo]的优惠条件或优惠政策的,法院应予支持;地方政府对承诺[ChengNuo]的事项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事后又未能获得上级政府及有权部门追认或批准的,依法认定无效,投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政府的赔偿责任。(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