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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言论自由保卫战打了二百年:宪法的承诺不会自动兑现--中国年鉴网(3)
这项判决具有三点意义:其一,宪法[XianFa]第一[DiYi]修正案[XiuZhengAn]的言论[YanLun]自由[ZiYou]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国会可因特定情况下加以限制。其二,1917年《反间谍法》并不违宪。其三,始创了一项新的衡量言论[YanLun]责任的原则——“清楚和现实危险”原则,即依言论[YanLun]性质及当时所处环境,凡具有造成实际祸害(substantive evils)能力的、具有清楚和现实危险的言论[YanLun],均应负法律[FaLv]责任。显然,这个原则并不是用来保护而是限制言论[YanLun]自由[ZiYou]的。最高法院的判决后,美国[MeiGuo]国内“恐红症”进一步蔓延,对异议者的迫害变本加厉。这一残酷的现实迫使霍姆斯不得不思考这一原则是否明智。与此同时,来自法律[FaLv]界的批评为霍姆斯的转变提供了思想资源和行事的便利。
当时,霍姆斯的一些崇拜者对他的意见书大失所望,提出公开批评。至少有两个人的意见直接影响到他。一是位于纽约的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汉德的意见。汉德尽管没有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但他却被公认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他写信告诉霍姆斯,只有当言论[YanLun]“直接煽动”(direct incitement)而促成后果时,才构成违法。二是哈佛大学年轻的副教授查菲的论文《战争时期的言论[YanLun]自由[ZiYou]》。查菲没有直接评论三个案件的判决,而是来了个新瓶装旧酒,将原本限制言论[YanLun]自由[ZiYou]的“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消极原则,解释为保护言论[YanLun]自由[ZiYou]的积极原则,因为它可以“遏制那些针对仅有不良倾向的言论[YanLun]的惩罚”。几年后,霍姆斯曾经告诉查菲,这篇文章让他“受益匪浅”。
当现实和法理的因素结合在一起,促使霍姆斯重新考虑自己立场、消除其法律[FaLv]意见书的不良影响时,八个月后(1919年11月),第四起反间谍案 “艾布拉姆斯案” 为霍姆斯提供了一个天赐良机。在该案中,四位从沙皇专制和屠杀中逃到美国[MeiGuo]的激进人士,仅仅因为在纽约散发反对威尔逊总统出兵西伯利亚干涉俄国革命的传单,而被判处十五年到二十年不等的监禁。此时,霍姆斯不惜“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针对根据“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认可低级法院判决的多数意见,提出了自己的异议,深入探讨了第一[DiYi]修正案[XiuZhengAn]所包含的言论[YanLun]自由[ZiYou]问题,写下来下述传世名言:
当人们认识到,时间颠覆了众多值得为之斗争的信念,他们就可能会相信,甚至比他们相信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还要确信,我们所追求的至善,惟有通过思想的自由[ZiYou]交流才能更好地实现——检验真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在市场的竞争中,让思想自身的力量去赢得受众,而且,真理是人类愿望得以安然实现的惟一基础。
这正是我们的宪法[XianFa]理论。这是一场实验,就如同人生是一场实验一样。一年又一年(如果不是一天又一天),我们都不得不将得救的希望寄托在并不完善的认知上。当这样的实验也是我们制度的一部分时,我想我们应该永远警惕,防止那些要钳制思想表达——这些思想令我们讨厌或者深恶痛绝——的图谋,除非这些表达如此迫在眉睫地威胁、阻碍了法律[FaLv]的合法和重大目的,以至于不立即采取措施便不足以拯救国家。……多年以来,我们的国家一直都在后悔1798年通过的《反叛乱法》,并为此付出代价。惟有(only)在紧急状态下,根本没有时间肃清邪恶谣言带来的迫在眉睫威胁时,才能暂时背离第一[DiYi]修正案[XiuZhengAn]的绝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