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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回望:1991年 重建教育督导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
教育[JiaoYu]奠基中国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1991 《教育[JiaoYu]督导[DuDao]暂行规定》
重建教育[JiaoYu]督导[DuDao]工作
原国家教委督导[DuDao]司司长 郑启明
国家教委督导[DuDao]检查贵州省“普九”、“扫盲”工作会现场。(资料图片)
在我国教育[JiaoYu]事业的各项基本制度中,教育[JiaoYu]督导[DuDao]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经历了比较曲折的过程。其间,1991年的《教育[JiaoYu]督导[DuDao]暂行规定》在我国教育[JiaoYu]督导[DuDao]制度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开创性和奠基性的重大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有比较完备的教育[JiaoYu]督导[DuDao]制度。之后一段时期,我国教育[JiaoYu]督导[DuDao]制度被淡化以至取消了。在1977年邓小平同志关于拨乱反正讲话指引下,国家开始恢复重建教育[JiaoYu]督导[DuDao]工作。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JiaoYu]部设立视导室。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发文,规定在全国“逐步建立基础教育[JiaoYu]督学(视导)制度”。1986年,国家教委对原教育[JiaoYu]部机构进行初步改革,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成立督导[DuDao]司。9月4日,国家教委党组召开司局长会议,宣布司局设置及主持人名单,明确让我作为督导[DuDao]司副司长,筹建督导[DuDao]司。
《教育[JiaoYu]督导[DuDao]暂行规定》在正式发布前,经历过几次修改。1986年督导[DuDao]司成立之初,我们一边进行督导[DuDao]司的筹建工作,一边起草教育[JiaoYu]督导[DuDao]条例,并于1986年11月拿出了初稿。1986年年底,我们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教育[JiaoYu]督导[DuDao]工作座谈会,大家对《教育[JiaoYu]督导[DuDao]条例(初稿)》进行了讨论,会后形成《教育[JiaoYu]督导[DuDao]工作座谈会纪要》。1987年3月,国家教委印发了《教育[JiaoYu]督导[DuDao]工作座谈会纪要》,这个《纪要》对当时各地的教育[JiaoYu]督导[DuDao]工作,起到了指导和推进作用。1990年,《教育[JiaoYu]督导[DuDao]条例》列入国家教委向国务院送审法规的计划。李铁映同志认为:“教育[JiaoYu]督导[DuDao]制度要在督导[DuDao]实践中逐步建设。”以国家教委令形式签发的《教育[JiaoYu]督导[DuDao]暂行规定》于1991年春季正式向社会公布。
1991年5月26日,首次全国教育[JiaoYu]督导[DuDao]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贯彻《教育[JiaoYu]督导[DuDao]暂行规定》,讨论制订教育[JiaoYu]督导[DuDao]工作“八五”计划,部署教育[JiaoYu]督导[DuDao]的有关工作,张承先、何东昌、邹时炎、柳斌等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8月,李铁映回京后,召集座谈会。铁映同志把24位兼职督学请到中南海,与他们亲切交谈,听取意见。记得座谈会上有同志提到,国家级督学可否称“国家督学”,铁映同志认为可以。此后,“国家督学”称呼开始沿用。
《教育[JiaoYu]督导[DuDao]暂行规定》的产生,具有历史性的里程碑意义。
第一,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教育[JiaoYu]督导[DuDao]制度的权威性文件,提高和统一了各级政府、教育[JiaoYu]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教育[JiaoYu]督导[DuDao]工作的认识;第二,《规定》对国内外教育[JiaoYu]督导[DuDao]的历史经验进行了认真、系统、全面的总结和提升,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教情,成为此后我国教育[JiaoYu]督导[DuDao]工作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依据;第三,《规定》明确提出我国教育[JiaoYu]督导[DuDao]的范围包括“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JiaoYu]工作、下级教育[JiaoYu]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这就确立了中国教育[JiaoYu]督导[DuDao]“督政”和“督学”的双重任务;第四,《暂行规定》为国家已经决定出台的《教育[JiaoYu]督导[DuDao]条例》奠定了基本的内容和框架的基础。
□链接
教育[JiaoYu]督导[DuDao]制度的基本规章
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签发国家教育[JiaoYu]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教育[JiaoYu]督导[DuDao]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6章、23条。
该《规定》第二条确定,教育[JiaoYu]督导[DuDao]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JiaoYu]工作、下级教育[JiaoYu]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JiaoYu]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JiaoYu]目标的实现”。
《规定》指出,“教育[JiaoYu]督导[DuDao]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JiaoYu]、幼儿教育[JiaoYu]及其有关工作”。并且规定,“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JiaoYu]督导[DuDao]机构”。
《规定》明确指出,“行使教育[JiaoYu]督导[DuDao]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与专职督学均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JiaoYu]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享有同等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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