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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贯彻落实《军人保险法》应把握四项规定--中国年鉴社
新华社北京5月10日电(记者胥金章、黄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贯彻落实《军人[JunRen]保险法》应重点强调对四个方面的准确把握。 第一,准确把握军人[JunRen]保险的基本制度内容和主要特征。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军人[JunRen]建立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保险等军人[JunRen]保险制度。建立这四项基本保险制度,符合军队建设的实际需要,与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相对应,能够有效分散军人[JunRen]的职业风险,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军人[JunRen]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准确把握军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转移[ZhuanYi]接续政策。明确军地之间流动人员转移[ZhuanYi]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是《军人[JunRen]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一是明确了转移[ZhuanYi]的对象,即主要包括参保的军人[JunRen]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两类人群。二是明确了转移[ZhuanYi]的险种,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主要险种,具体包括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保险。三是明确了转移[ZhuanYi]的条件,即在入伍和退役两种情况下都需要转移[ZhuanYi]社会保险关系。四是明确了转移[ZhuanYi]办法。军人[JunRen]退出现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既要转移[ZhuanYi]关系,也要转移[ZhuanYi]相应的资金,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军人[JunRen]退出现役参加其他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ZhuanYi]接续手续。 第三,准确把握军地社会保险待遇衔接政策。为确保军人[JunRen]退役后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发生缺失,专门规定了军人[JunRen]伤亡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待遇衔接政策,明确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军人[JunRen]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同时,还对军人[JunRen]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军人[JunRen]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准确把握经办机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作出了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一是明确了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办理军人[JunRen]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ZhuanYi]接续手续、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等。二是提出了工作要求,要建立健全军人[JunRen]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实现与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无缝对接,为军地流动人员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三是明确了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和相关义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为军队单位和军人[JunRen]的信息保密;对不按规定建立、转移[ZhuanYi]军人[JunRen]保险关系,不按规定收缴、上缴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克扣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付军人[JunRen]保险金,篡改或者丢失个人缴费记录等军人[JunRen]保险档案资料,违反规定划拨、存储军人[JunRen]保险基金以及违反军人[JunRen]保险法律法规损害军人[JunRen]保险权益的其他行为,经办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JunRen]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JunRen]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