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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职责权限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重新组建检测检验机构。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注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注3 国务院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直销监督管理局 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司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八)企业注册局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二)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的有关事项;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三)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组监察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承担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等行政职能
经济信息中心
中国工商报社
中国工商出版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培训中心
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广告协会
中华商标协会
通达商标服务中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副局长: 刘玉亭、付双建、刘凡、王东峰、钟攸平
纪检组长:石见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政编码:100820
中
人员编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内设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3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事业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官员
局长:周伯华联系方式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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