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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针对婚前贷款买房等发婚姻法司法解释--国家年鉴

  

  新华网北京8月12日电(记者崔清新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JieShi](三)》(简称《婚姻法解释[JieShi](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JieShi]。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是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分别在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JieShi],这次是第三次,解释[JieShi]共有19条。

  来自最高法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万件多,2009年为134.1万件多,2010年为137.4万件多,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5万件左右,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万件多,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 万件多,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5万件左右。

  “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孙军工说,最高法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JieShi](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JieShi](三)》,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离婚案件中一方[YiFang]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JieShi]。

  《婚姻法解释[JieShi](三)》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YiFang]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YiFang]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孙军工说,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YiFang]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YiFang]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YiFang]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YiFang]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YiFang]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司法解释[JieShi]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YiFang]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孙军工说,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FangWu]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FangWu]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FangWu]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YiFang]显失公平的情况。《婚姻法解释[JieShi](三)》规定,一方[YiFang]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FangWu]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FangWu]认定为一方[YiFang]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FangWu]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YiFang]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将按揭房屋[FangWu]认定为一方[YiFang]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司法解释[JieShi]还指出,如果夫妻一方[YiFang]未经另一方[YiFang]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拥共有的房屋[FangWu],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YiFang]主张追回该房屋[FangWu]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夫妻一方[YiFang]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FangWu]造成另一方[YiFang]损失,离婚时另一方[YiFang]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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