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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投河自尽后4名子女诉讼争遗产--国家年鉴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年过八旬的李老太与儿子和3个女儿签订赡养协议,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儿子后投河自尽。李老太的3个女儿认为哥哥并未尽到赡养义务,这套房屋应由四兄妹均分,为此将哥哥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已受理此案。
李老太和老伴一共生育了一子三女,1989年李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她一直居住在儿子郝先生家。李老太的3个女儿起诉称,虽然母亲以前一直在哥哥家居住生活,但是哥哥对母亲照顾不周,而且母亲和嫂子关系不好,导致母亲曾服药自尽,所幸被救下。后来4个子女将母亲送到社区服务中心生活,儿子郝先生将母亲居住的房屋租了出去,“母亲因为思念儿子但又无家可回,郁闷之下投河自尽”。在自杀前,李老太曾经与4个子女签订赡养协议,把位于密云县太师屯镇落洼村的3间北正房和院落赠给了儿子,由儿子对她进行赡养。但是3个女儿认为,哥哥并未履行赡养义务,李老太附义务赠与的房屋应当属于遗产,应由四兄妹均分,为此她们起诉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
对于李老太的死因,儿子郝先生否认了妹妹们的说法,他称妻子和母亲从未关系紧张。他辩称,母亲生前一直和他一起生活,都是他自己赡养母亲,3个妹妹并未对母亲进行过赡养和精神上的照顾。在3个妹妹以及村干部在场的情况下,母亲将房屋赠给了自己,并且也签订了赡养协议,因此母亲留下的房屋已经不是遗产,应由他自己继承。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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