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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颁布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中国年鉴
《广州市集体[JiTi]土地及房地产登记[DengJi]规范(试行)》颁布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佳欣) 从今年7月1日起,广州将打破集体[JiTi]土地缺少转移登记[DengJi]操作规范的历史,集体[JiTi]建设用地流转后将可领证。《广州市集体[JiTi]土地及房地产登记[DengJi]规范(试行)》(下称“《登记[DengJi]规范》”)昨日正式发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广州的集体[JiTi]建设用地和房屋的初始登记[DengJi]、转让、抵押等行为有了通行的执行准则。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介绍,广州市集体[JiTi]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DengJi]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成为了广州市房地产管理的薄弱环节,该规范的出台标志着广州市已率先建立起城乡统一、房地一体、体系完整、类型完善、保障集体[JiTi]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DengJi]制度。
按照《登记[DengJi]规范》,广州全市将建立统一的集体[JiTi]土地及房地产登记[DengJi]簿。登记[DengJi]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或纸介质存档。今后,全市的集体[JiTi]土地房地产情况,均在该“账本”上可查询到。
为了保障今后集体[JiTi]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顺利开展,《登记[DengJi]规范》明确了集体[JiTi]经济组织依法出让集体[JiTi]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JiTi]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抵押集体[JiTi]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应当申请登记[DengJi],并专门规定了依法流转的集体[JiTi]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权办理转移登记[DengJi]时应当提交的资料。
《登记[DengJi]规范》提出,有多种情形需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DengJi],如:集体[JiTi]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因出让、作价入股(出资)或者转让等依法发生流转的,应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DengJi];宅基地上的村民住宅因买卖、互换、赠予、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依法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DengJi];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夫妻财产约定以及其他共有房地产析产等原因导致集体[JiTi]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DengJi]等。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一来,今后集体[JiTi]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流转的,流转后的受让人或抵押权人可以领取《集体[JiTi]土地使用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书》。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