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入刊,辉煌成就永载共和国史册! 入刊咨询热线:010-63085539  传真:010-63083953  联系人:刘雪、杨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网是忠实记录中国改革开放和建设成就及国家方针政策的唯一综合性国家年鉴网,是为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做好方志资源的整合、共享与开发利用”的有关精神,打造网上国史馆,推进国家史志信息化的建设的具体举措。中国年鉴网通过推出“阅后即定”等新技术,让历史能定时凝固下来,致力为每个行业、地区、单位、个人提供网上与移动历史空间,让每个行业、地区、单位以及个人都有自己的一部史记,都能在历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中国国情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汇同中国国情手册编辑部共同主办,并由北京政研院具体承办,旨在通过平面与网络互动,帮助领导干部轻松了解我国情况,牢记国情,科学发展;同时选拔各行业、地区中的优秀典型,以便入编中国国情,树立国家典范。
中国亲稳网是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帮助领导干部读懂读薄,安全面对互联网为宗旨,以亲稳舆论导向平台为基础为核心,以发掘汇报、舆情监测、维稳监测软件为龙头,以舆情发布、传播、推广、交流软件为重点,帮助各行业、地区、单位重点传播推广正面舆情,占领舆论主阵地,同时动态监测负面舆情,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以便共同营造领导亲民、基层稳定之良好格局,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网站首页 > 大国崛起 > 地区崛起 > 上海 >

上海公示租房新规:人均面积不低于5平米--国家史册

  

  东方网4月12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租房合同期内随意涨价,收取高额的租赁[ZuLin]保证金,租赁[ZuLin]期间中介不断带客看房,新业主买好房子后便将租客赶走,房间被分隔搭建出租……今后,这些行为都将被法规明令禁止,上海住房租赁[ZuLin]市场上目前普遍存在的多种不规范现象或将得到有效改善。昨日起,《上海市居住[JiZhu]房屋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并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时颁布实施。

  租赁[ZuLin]期内不得随意调整租金

  不久前,刚签好租房合同还不到一个月的李先生遭遇房东突然涨价200元的要求,涨价理由是别人房租都在涨,李先生无奈只好接受。在上海,不少租客都曾遇到过在租赁[ZuLin]合同期内突遇房东涨价的情况,一般都只能选择被动接受。

  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表示,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出租人单方面提高租金的问题,《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居住[JiZhu]房屋租赁[ZuLin]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赁[ZuLin]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ZuLin]合同时,一次性确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并规定除在租赁[ZuLin]期间,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等情形外,出租人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

  租赁[ZuLin]期1年以上押金不超过2个月租金

  一般来说,在将住房出租时,居住[JiZhu]房屋的出租人通常会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赁[ZuLin]保证金(即“押金”)。而据承租人普遍反映,由于现阶段的租赁[ZuLin]保证金收取过高,抬高了租赁[ZuLin]门槛。

  为此,《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人可以自行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并收取租赁[ZuLin]保证金。但为保护租赁[ZuLin]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ZuLin]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下的,租赁[ZuLin]保证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租赁[ZuLin]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租赁[ZuLin]保证金不超过2个月租金数额。

  房东不续租需提前一个月通知

  《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续租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合同期满后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的,承租人可以继续居住[JiZhu],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ZuLin]。不定期合同期间,出租人根据其需要解除租赁[ZuLin]合同,至少应给予承租人1个月的租赁[ZuLin]宽限期。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居住[JiZhu]房屋转租行为,防止利用转租,随意提高租金谋取利益,影响租赁[ZuLin]市场的健康发展,《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转租中的一些不良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根据规定,居住[JiZhu]房屋转租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后,除接受转租人继续居住[JiZhu]使用的以外,不得再进行转租。转租人若违反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居住[JiZhu]房屋租赁[ZuLin]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租赁[ZuLin]期内新业主不得赶走承租人

  在上海,不少住房的承租人都曾遇到过房东突然出售房屋导致自己不得不搬家,或者经常有中介到自己所住的房屋带客看房。“有一段时间,几乎每周都有2-3次中介带客来看房,很让人受不了。”曾在静安某小区租房居住[JiZhu]的张女士表示,不堪其扰的她最终只能重新租房。

  为此,《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ZuLin]期间,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ZuLin]合同继续有效。新房屋业主不得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在优先购买权方面规定,租赁[ZuLin]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方可向其他人出售。

  同时,为了不影响承租人对租住房屋的正常使用,《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人在转让房屋前,应当与承租人就看房的时间等进行协商。

  房屋租赁[ZuLin]必须要登记备案

  《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ZuLin]管理办法》规定,明确:居住[JiZhu]房屋租赁[ZuLin]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租赁[ZuLin]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租赁[ZuLin]登记备案。而为了加强对居住[JiZhu]房屋租赁[ZuLin]登记备案的管理,房管部门将建立居住[JiZhu]房屋租赁[ZuLin]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这次是作为一项强制性条款,写进管理办法里面。”刘海生说,原先虽然也要求登记备案,但是说“可以”,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目前,主动办理房屋租赁[ZuLin]登记备案的比较少,但事实上,这一举措对建立稳定规范的住房租赁[ZuLin]市场是必不可少的。

  治理群租

  人均居住[JiZhu]面积不得低于5㎡

  禁止房间再分隔搭建并出租

  出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是否安全、是否具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关系到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上海部分住宅小区,将一间房间擅自分隔成多个小隔间,甚至厨房也擅自搭建成住房等群租现象比较普遍,不但影响了相邻业主权益,还存在着一系列治安、消防等隐患。

  因此,《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出租的居住[JiZhu]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且其出入口、通道等应当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和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危险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

  同时,禁止分隔搭建并出租。一间原始设计用于居住[JiZhu]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和转租单位;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JiZhu]房间再分隔、搭建并按分隔间或按床位出租;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JiZhu]的房屋出租供租住人员居住[JiZhu]。

  三口之家至少租住12平方米

  除了严格规定出租房屋的基本条件,《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不过,考虑到承租家庭租住生活的特殊性,居住[JiZhu]使用人之间属于家庭关系的,可适当放宽。比如,一个家庭三口人如果租房居住[JiZhu]在一间面积为12平方米的房间内,或许也将被允许。

  租住超15人应建登记簿

  为进一步强化租赁[ZuLin]管理责任,《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租住人员在15人以上的,或者单位承租供职工集中居住[JiZhu]的,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刷并免费提供的出租房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簿。

  而为了进一步方便租赁[ZuLin]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克服目前大部分出租人因人居分离难以对出租房屋进行管理、住房租赁[ZuLin]市场供应过于分散等问题,增强居住[JiZhu]房屋租赁[ZuLin]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成立专业代理经租机构从事居住[JiZhu]房屋的代理经租业务,明确规定代理经租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代理经租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规范中介

  中介不得隐瞒真实租金赚取差价

  房地产经纪人提供租赁[ZuLin]经纪服务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租赁[ZuLin]当事人的利益。而在居间介绍房屋租赁[ZuLin]时,个别中介隐瞒真实租金信息,从中赚取差价,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租,严重损害了租赁[ZuLin]当事人的权益。

  针对部分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存在的不良行为,《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规定的租赁[ZuLin]业务;不得隐瞒真实的租金等信息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使用居住[JiZhu]房屋租赁[ZuLin]合同示范文本,并按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居住[JiZhu]房屋租赁[ZuLin]合同;及时登记租赁[ZuLin]当事人信息并定期报送派出所;宣传有关居住[JiZhu]房屋租赁[ZuLin]、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税收征收等政策。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表示,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自4月11日至4月20日,历时10天。《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shfg.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

关于我们 媒体报道 在线申报 文档下载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链接中国年鉴网,载入国家史册
中国特色推进联盟旗下网站:中国特色总网 中华职工学习网 全国创争总网 中国图鉴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中国亲稳
中国商权产业联盟旗下网站:商权公司 商权生活 中国生活 定推生活 先健生活 汽车生活 旅游生活 百货生活 圣农生活 志高家电 开创水产 实达智能 智光节能 迪马到家 金森秀 美秀网 房团网 拼图易
中国年鉴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09110630-6号 中国年鉴网提供入编 中国年鉴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网 征订 中国年鉴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网 助您载入 中国年鉴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