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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窃取原公司商业秘密抢业务获利97万余元--国家年鉴
□通讯员 汪汝珏 记者 钱朱建
晚报讯 今天,上海市二中院对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判决。
梯爱司表面处理技术 (上海)有限公司[GongSi]是法国HEF公司[GongSi]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GongSi],经授权使用HEF公司[GongSi]的金属表面热处理技术。李某[LiMou]在1999年8月担任梯爱司的技术部经理,掌握了为伊顿公司[GongSi]加工气门业务的工艺流程及诀窍。
魏某在2001年2月担任梯爱司的市场部经理,3个月后被开除。魏某在同年6月成立了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的欧本公司[GongSi]并以低价从梯爱司处“抢”来了伊顿公司[GongSi]的业务。之后,魏某等人以高薪等优惠条件,“诱惑”李某[LiMou]加入欧本。同年8月,李某[LiMou]利用工作便利从梯爱司窃取了 《作业指导书》、《工艺流程卡》等文件后辞职,加入欧本公司[GongSi]。按照窃得的资料,魏某等人编制了自己的《作业指导书》和《工艺流程卡》等,并以此指导欧本公司[GongSi]的生产。魏某等人不断承揽其他业务,直到案发,共获利人民币97万余元。在魏某、李某[LiMou]被二中院终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后,梯爱司公司[GongSi]又起诉,要求魏某、李某[LiMou]及欧本公司[GongSi]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中院判决魏某、李某[LiMou]及欧本公司[GongSi]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梯爱司公司[GongSi]人民币105万元。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