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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来从业人员7月将纳入城镇社保--中国年鉴
晚报记者 张建群 见习记者 姚宏伟 报道
《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法》有关规定,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对上海市[ShangHaiShi]部分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政策进行调整。在今天上午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透露,在参保范围的调整中,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ShangHaiShi]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四个文件,将在上海市[ShangHaiShi]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范围。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ShangHaiShi]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上海市[ShangHaiShi]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
参保范围如何调整?
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单位人员纳入城镇社保
按照上海市[ShangHaiShi]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市[ShangHaiShi]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按照《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法》规定,上海市[ShangHaiShi]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范围,进一步完善上海市[ShangHaiShi]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体系,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上海市[ShangHaiShi]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上海市[ShangHaiShi]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并按照上海市[ShangHaiShi]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费。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ShangHaiShi]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上海市[ShangHaiShi]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 (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即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即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上海市[ShangHaiShi]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人员保险待遇如何?
退休待遇领取地在上海市[ShangHaiShi]的,将按上海市[ShangHaiShi]规定计发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上海市[ShangHaiShi]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上海市[ShangHaiShi]的,按照上海市[ShangHaiShi]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上海市[ShangHaiShi]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上海市[ShangHaiShi]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 《上海市[ShangHaiShi]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上海市[ShangHaiShi]郊区范围用人单位:
7月起停止小城镇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参保缴费
按照新规定,上海市[ShangHaiShi]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上海市[ShangHaiShi]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上海市[ShangHaiShi]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用人单位及其上海市[ShangHaiShi]户籍的从业人员, 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
鲍淡如介绍,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规定参保缴费。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待遇,按照上海市[ShangHaiShi]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小城镇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关系和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基金按照上海市[ShangHaiShi]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小城镇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 《上海市[ShangHaiShi]失业保险办法》和 《上海市[ShangHaiShi]小城镇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新闻链接
外籍人员参保办法暂未调整
上述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用人单位或个人如需了解政策详细内容,可拨打上海市[ShangHaiShi]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或者登陆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市[ShangHaiShi]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查询。
此外,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上海市[ShangHaiShi]将按国家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办法。在国家具体办法尚未出台前,上海市[ShangHaiShi]将仍按照《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SheHuiBaoXian]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凡与参加上海市[ShangHaiShi]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 《外国专家证》、《上海市[ShangHaiShi]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国家相关办法出台后,上海市[ShangHaiShi]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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