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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陇镇原副书记敛财2800万被判无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

  

  吴顺弟

  1950年生;1994年-2004年7月,任闵行梅陇镇党委副书记;2004年7月,辞去梅陇镇党委副书记,不再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ZhiWu]。

  3项犯罪事实

  2002年-2003年10月,吴顺弟指使他人将陇兴集团和华兴公司[GongSi]共98万余[WanYu]元资产转移、隐匿于其控制的点聚公司[GongSi]和上海鹏展刀具有限公司[GongSi]。

  2002年-2003年3月,吴顺弟指使他人分别虚增90万元、50万元和69万余[WanYu]元三笔款项,致陇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GongSi]净资产减少209万余[WanYu]元。

  2004年9月-2006年10月,上海森都实业有限公司[GongSi]法定代表人窦长彦给予吴顺弟700余万元。2006年9月,他又收受窦某86.5万元“购车款”。

  早报记者 顾文剑

  昨日,上海市一中院对原梅陇镇党委副书记吴顺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2800万元的被告人因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NuoYong]公款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GeRen]全部财产。

  非法获得“投资回报”

  此案中的被告人吴顺弟出生于1950年,曾于1994年至2004年7月,任闵行区梅陇镇党委副书记。2004年7月,吴顺弟辞去闵行区梅陇镇党委副书记一职后,不再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任何职务[ZhiWu]。在任职期间,吴顺弟全面负责陇兴村党务工作及经济工作,全面管理陇兴村所有集体资产及下属企业,先后担任陇兴村下属集体企业华兴公司[GongSi]总经理、陇兴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

  检方指控吴顺弟一共有3节犯罪事实,2002年至2003年10月,被告人吴顺弟利用担任梅陇镇党委副书记、陇兴村党总支书记兼陇兴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华兴公司[GongSi]总经理的职务[ZhiWu]便利,指使他人将陇兴集团和华兴公司[GongSi]共计人民币98万余[WanYu]元资产以支付水电费等名义转移、隐匿于吴顺弟控制的点聚公司[GongSi]和上海鹏展刀具有限公司[GongSi]。

  2002年至2003年3月,在陇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GongSi](系陇兴集团全资子公司[GongSi],下简称陇兴房地产公司[GongSi])转制期间,吴顺弟指使他人以支付华兴公司[GongSi]房租、绿化费等名义,分别虚增90万元、50万元和69万余[WanYu]元三笔款项,致使陇兴房地产公司[GongSi]净资产减少209万余[WanYu]元。后吴顺弟等将90万元归还至梅陇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GongSi]。2005年至2006年,吴顺弟等人将上述218万余[WanYu]元资产私分、挥霍殆尽。

  与此同时,在2002年下半年,吴顺弟利用职务[ZhiWu]便利,经与他人商定,由上述人员以点聚公司[GongSi]和自然人李明德的名义与上海森都实业有限公司[GongSi](下简称森都公司[GongSi])共同出资成立上海森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GongSi],并将陇兴村429坊1丘地块交由该公司[GongSi]开发。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森都公司[GongSi]法定代表人窦长彦先后多次给予吴顺弟等人“投资回报”款共计1750万元,其中吴顺弟分得700余万元。2006年9月,被告人吴顺弟还收受了窦某给予的86.5万元“购车款”。此外,吴顺弟挪用[NuoYong]陇兴集团、华兴公司[GongSi]697万余[WanYu]元公款并进行营利。

  没收个人[GeRen]全部财产

  庭审时,被告人吴顺弟辩称,对于起诉指控其侵吞公共财产308万元及挪用[NuoYong]公款697万余[WanYu]元的事实,其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及挪用[NuoYong]公款罪。法院认为,吴顺弟在指控的受贿事实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指控的贪污及挪用[NuoYong]公款事实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顺弟利用其职务[ZhiWu]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收受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00余万元,个人[GeRen]实得8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吴顺弟利用其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务[ZhiWu]便利,伙同吴某等人将本单位财物共计300余万元予以侵占,其行为构成职务[ZhiWu]侵占罪,且数额巨大。

  他利用职务[ZhiWu]便利,伙同他人挪用[NuoYong]本单位资金共计600余万元归个人[GeRen]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NuoYong]资金罪,且数额巨大。吴顺弟一人犯有数罪,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结合吴顺弟的退赃表现,一中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吴顺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GeRen]全部财产;犯职务[ZhiWu]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其个人[GeRen]财产30万元;犯挪用[NuoYong]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GeRen]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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