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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将可根据指定管辖受理其他民事案件等--中国年鉴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法院[FaYuan]30日发布司法解释,规定铁路法院[FaYuan]体制改革后,将可根据指定管辖,在与铁路运输[TieLuYunShu]相关的民事案件之外,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为确定铁路法院[FaYuan]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最高法院[FaYuan]发布了《关于铁路运输[TieLuYunShu]法院[FaYuan]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对铁路法院[FaYuan]现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规范和归纳,仍然以涉及铁路运输[TieLuYunShu]的犯罪为主。同时拓展了最高人民法院[FaYuan]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列车上犯罪管辖问题规定的适用范围。此外,《规定》还明确了铁路法院[FaYuan]有权受理刑事自诉案件。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FaYuan]关于铁路运输[TieLuYunShu]法院[FaYuan]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确定若干与铁路运输[TieLuYunShu]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由铁路法院[FaYuan]管辖。《规定》以此为基础,围绕铁路运输[TieLuYunShu]、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与铁路密切相关的领域作了一定扩展,也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并以此作为铁路法院[FaYuan]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来源。
由于《规定》中将与铁路运输[TieLuYunShu]有关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确定为铁路法院[FaYuan]受理案件的基本来源,加之刑事案件中需要与铁路公安、检察机关协调等问题,因此铁路运输[TieLuYunShu]基层法院[FaYuan]受理的这两类案件,都应上诉至铁路运输[TieLuYunShu]中级法院[FaYuan]。
但是,部分铁路运输[TieLuYunShu]基层法院[FaYuan]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没有铁路运输[TieLuYunShu]中级法院[FaYuan],为适应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变化,《规定》明确各铁路运输[TieLuYunShu]基层法院[FaYuan]对这两类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均按铁路运输[TieLuYunShu]两级法院[FaYuan]原先的对应关系,上诉至相应的铁路运输[TieLuYunShu]中级法院[FaYuan]。
此外,《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FaYuan]可以在与铁路运输[TieLuYunShu]相关的民事案件之外,指定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TieLuYunShu]基层法院[FaYuan]受理其他一审民事案件,还可以将辖区内的执行案件指定铁路法院[FaYuan]执行。
《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