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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标本兼治 彻底铲除“酒驾”的土壤--中国年鉴网
今天,汽车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汽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一系列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也给人们带来无尽的痛苦,而这其中一些人的“酒驾”行为所引发的悲剧更是令人愤懑不已。
随着今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施行,一场禁止酒驾的风暴席卷神州大地。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6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4.5万余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9%,法律的威慑力对治理酒驾行为收效明显。
将酒后驾驶的责任后果由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彰显出政府加大对该行为惩处力度的决心,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广大民众中培育出文明、理性的驾车观念和行为模式。目前,虽然有“酒驾入刑”的规定,但是,仍然有一些人对法律视而不见。在笔者看来,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不可能期望在较短的时间内仅靠刑罚的力量予以塑造,文明、理性的驾驶行为要靠长期的教育和行为养成。
首先,“醉驾入刑”的处罚是一种外在影响力。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对公众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所以,作为一种外在影响力,“酒驾入刑”碰撞的不仅仅是公众的“酒驾”行为,还有酒文化内化于公众生活中所促生的行为模式,其碰撞的效果也非一蹴而就。与此同时,有个别人存在“偷溜”的侥幸心理。他们往往认为,“酒驾入刑”的执法有可能只是“一阵风”,其执法强度难以得到长期保证,并且自己的“酒驾”行为也不一定就会在偌大的社会里被“不幸地”揪出。如此种种,刑罚所带来的外在约束往往可以暂时改变一个人的行为,但很难改变一个人的心理和长期形成的行为模式。
其次,“醉驾入刑”是一种被动性的行为。这种惩罚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后选择,而为了尽可能地避免“酒驾”及其危害的发生,必须做好事先的预防,即公共服务与引导才是第一位的。中国的酒文化博大精深,虽然有“酒逢知己千杯少”的快意,但“酒驾”是酒文化中的一种劣质成分。在因“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接二连三之后,我们也许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一种新的文化认同,而“驾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就是这样一种值得人人遵守的酒文化理念。那么,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除了必要的监管与惩治,还可以提供更多、更贴心的公共服务,利用各种文化资源培育驾车人的汽车文明。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的悲剧,我们不想再看到!文明交通行为习惯的养成,需要刚性制度的引导。“酒驾入刑”,提高违法成本,使司机不想违法,也不敢违法,是一种非常重要而且必要的方法。同时,还需要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构建良好驾车文明。(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