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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花67万购奔驰 商家隐瞒曾大修或双倍赔偿--中国年鉴网
【视点】4S店非开放平台 民事主体转让行为不成立
主持人:刚才包华谈到了法律顾问的问题,就这个问题来进行专题的讨论,因为我们看到记者采访的时候,侯先生也谈到了,就是说4S店的开始是同意退车的,但是几天之后再去的时候他们就请出了自己的法律顾问,而且给了侯先生一份律师函,就是说反被动主动了。律师函消费者自己应该先检查车的状况,而且4S店是一个开放的公共平台,消费者自己不去看等于是放弃了知情的权利,对于4S店的这种说法,我想请教一下刘律师,在法律上这种说法是不是可以成立的?
刘志宏:这个是不成立的,而且这种解释和要求也是没有法律上的规定的,刚才包华已经讲了,像这种二手机动车的买卖上面,作为销售方你必须如实的将这个车的情况告知给买方消费者,那么尤其像咱们本案当中这么严重这么重大的事情你没有去告知,而且反过来又是去把这个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我觉得这个是太随意了。
主持人:是随意还是恶意?
刘志宏:我在此暂且说它是随意吧。
主持人:包华你认为是随意还是恶意?
包华:我认为这两个词可能都不太恰当,但我认为故意这个词相对恰当一些,至少是故意的。首先我们对于产品的信息的了解,基础是我们的销售一方主动告知,这个是一个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的购车人尽到一个谨慎的义务,也就是你告诉我的,我都听取了,我承诺你告诉我的我都知道我都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达成交易,这是一个。所以基础是销售方如实告知,销售方如果没有如实告知的话是销售方违约,这是一个。
另外,我不太明白对方4S店的律师所说的4S店是一个开放的平台这个是怎么理解,因为我们知道4S店是一个商家,除了前厅以外,其他的它的财务,它的库房,它的财务,包括它的自己的定销系统,这些管理的设施设备都是不开放的,我们不可能想象任何的顾客进入到一家4S店就可以拿起它的办公电话拿起它的办公电脑就可以查询自己想要的东西,这是不可想象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我认为4S店是在曲解一个所谓的对客户开放的这样一个服务理念,或者是服务措施。
主持人:我们已经谈到了消费者自己不可能去查到什么相关的资料,而且侯先生他去查这辆车的相关维修记录的时候,是托了熟人找了关系然后才查到的,这个维修记录打印出来是长达5页的打印纸。花了60多万块钱买一辆车感到内心是很纠结的一件事情,商家到底有没有义务要告知消费者这个商品的详细情况,哪怕他有严重的缺损,我认为应该是有的吧?
刘志宏:必须要告知,如果说我们告知了消费者这辆车有过重大的维修记录,换掉了多达80个零件花费了14万块钱,那是不是这辆车就不会卖到60多万的价格了?
其实现在这个案件也很简单,就是我告知你消费者了这个车曾经大修过,曾经花了多少钱,换了多少个零件,这些东西我都告知你了,还是卖67万,你签字了,那么这个事情消费者也是肯定告不倒的,你对这个事情愿意接受而且都已经知情了。
但是现在这个案件整个是颠倒过来了,就是现在看你经营者,你到底告知没告知,就这么简单。如果你告知了消费者没权利了,如果你没告知消费者都有这个权利。
主持人:这就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了,如果你没告知就是误打人家了,是吧?
刘志宏:对,就是这样的。而且刚才讲的那个律师函里面一直在强调我们这个平台,你应该自己去查去,那么现在咱们再退一步来讲,即使说这个平台里面有这些有关车的情况修理的情况的资料,那么你要求消费者去查平台这件事,你要求过没有,这里面我觉得还是都说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