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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消费者投诉:“新奔驰”居然肇事两次--中国年鉴网
一台奔驰车,销售商说是“新车”,消费者买回家却发现已是肇事两次的二手车。9月21日,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就此展开听证会。
2010年5月26日,抚顺市新抚区消费者杨钰,在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陵店),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型号为C230的奔驰牌轿车。购车的“定金凭证”和购车合同上,均清晰得注明是“新车”。这台车价格低于市场行情,瑞星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说,这是公司展台的展览车,价格优惠。
2011年3月,杨钰在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时,发现该车在2009年有过两次出险事故,共计赔偿3.4万元。杨钰认为,瑞星公司隐瞒了事实真相,无法接受花35万元买来一台肇过2次事故的“新车”。开始向瑞星公司交涉,请求解决问题。
经过多次交涉, 2011年5月6日,瑞星公司提出答复,保险费多出部分的差价4S店承担;免2次保养维护费;终身修车打8折。对此,杨钰没接受,要求原价退车,并给予赔偿。无奈之下,投诉到了省消费者协会。
瑞星汽车销售公司4S信经理认为,本车有车牌照,杨女士知情此奔驰车为二手车。杨女士所购得的车系为c230 ,买时所花35万元整,新车市场价为42万8千。必须通过第三方对此车进行机构安全评估后再认定公司是否欺诈。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黄传军律师认为,公司隐瞒车辆肇事2次的事实,并且以展车,试驾车为前提引导消费者此车为准新车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收款,收据,合同等都写着展车,新车,发票上写着新车定金。车主发现车有两次肇事记录之后,找到辽宁瑞星4s店,公司因销售顾问生病,辞职,主管经理出差等借口不断推诿。根据二手车交易法15条规定:二手车在买卖的时候应填写有关信息,而杨女士所购得的车信息表上并无记载。
维权志愿者律师、才宇律师事务所马志宇律师业认为,瑞星公司并未如实交代车辆情况,隐瞒车辆为肇事车辆,已经构成欺诈。
辽宁省社科院学者张思宁研究员认为,瑞星4S店的行为形成了消费陷阱和欺诈陷阱。奔驰作为世界知名品牌,公司做的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勇于承担,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4s店的这种行为不仅仅是欺骗行为,更破坏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诚信默契,破坏了汽车行业的诚信秩序,给消费者增加了压力,给商家造成了伤害。(何勇 荆一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