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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主买车位无产权证被强占维权难--中国年鉴
停车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市民生活的一个热点。记者杨勤 摄
停车难,难停车,停车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市民生活一个难以绕开的话题。
现在很多地方都叫停了小区的车位买卖,那么原来买了车位的车主停车有保障吗?在深圳,几乎所有购买车位的市民,都买的是车位使用权,没有谁可以单独过户拿到车位的产权证,难道大家的使用权都不受法律保护吗?
买了车位却被人强占的林先生,把这个停车位的纠纷闹上了法庭。
11年前,林先生花12万元买了三个车位,没想到11年后其中一个车位被人强占,他遂将“强占者”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经理庞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停车位,赔偿损失1.7万元。
南山法院一审认为林先生未取得该车位的产权证,判驳回林先生全部诉求。林先生不服上诉,此案昨日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事件:
用了11年的车位被占
林先生诉称:1996年底,深圳市蛇口企业(集团)公司将其所属物业蛇口东角头单身公寓的一块三角地带,改造成商铺和车位同时出售。1997年1月7日,他和对方签署了《临时合同》,并一次性付款12万购买了三个车位。
没想到2008年5月,他发现自己的一个车位被深圳某实业公司强占,并出租给做汽车修理的商户使用。随后,林先生将该实业公司和经理庞某某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对方停止侵权,返还停车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4个月的车位租金共计1.7万元及利息。
一审开庭时,某实业公司及其经理庞某某辩称:2004年,庞某某和某投资发展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支付对应价格后依法获得了蛇口企业集团单身公寓的房产,并获得了房地产证。车位位于单身公寓房屋的建筑红线之内,而且相关权属证书也没有对林先生拥有该车位的记载。
林先生和蛇口企业集团之间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获得该车位,不是物权转让关系。双方的车位转让行为没有向有关部门报批,也没有为分割后的土地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该转让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自开始便无效。
一审:
因无产权证遭败诉
南山区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蛇口企业集团将单身公寓120套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900万元。到期后该集团无力偿还贷款,被银行告上法庭。1999年,双方达成《抵偿协议》,蛇口企业集团同意以单身公寓中117套房产、楼下车位10个以及单身公寓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抵偿给银行,以清偿自己所欠债务。
此后,银行将房产拍卖给某投资发展公司。
该院认为,涉案车位并未登记在林先生名下,林先生自始至终未取得该车位的房地产证,因此不能证明自己是车位的所有权人,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先生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他称,就车位产权来说,几乎所有购买车位的深圳市民,都是买车位使用权的,没有谁可以单独过户拿到车位的产权证,难道大家的使用权都不受法律保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