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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协对汽车“三包”提出建议--国家年鉴
汽车“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应该以车的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而不应以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30天内免费退换车的时间规定太短,不够科学;而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又太长……《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目前正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今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针对新规中的一些“关键”条款提出建议,希望汽车“三包”能进一步完善。
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屈建辉表示,3年来,汽车质量及服务的投诉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消协系统2009年受理了122件,2010年是149件,今年1至9月已经达到150件。而相关投诉处理起来较为复杂、难度较大。其难点主要表现为:举证不力、鉴定无门、维权成本高、解决效率低、责任不清、退换车难。
消协方面认为,汽车“三包”的尽快出台,对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征求意见稿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期待完善。
“比如,意见稿中的30天免费退换车时间太短了!”市消协秘书长董青说,如果消费者购车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充分使用车辆,30日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因此,应考虑消费者的具体使用情况,免费退车是否可以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 D044
“三包”起始时间改为“提车日”
《征求意见稿》第20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消协观点: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开具发票时间和提车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先办购车手续后提车,单纯以发票开具时间计算,对消费者来说,三包期就会减少,包括后面的折旧费、合理的补偿费等都会受到影响。因此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应该以车的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为好。
提供备用车限定时间应缩短
《征求意见稿》第26条规定:“……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消协观点: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因为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已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所谓5天时间的规定需要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