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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外交部副部长:英国曾想让香港“完全自治”--国家年鉴
核心提示:我们说“高度自治”,他就要求“完全自治”。现在我们同由西方支持的香港“反对派”之间还在争论这个问题。如果“完全自治”的话,中央政府根本就不能管了。
本文来源:《解放军报》2007年7月8日第8版,作者:宗道一等编,口述:周南,原题:《周南口述:遥想当年羽扇纶巾》
第7轮会谈之后,柯利达就奉召回国了,回去当撒切尔的顾问,还是主管香港的事情。换了伊文思大使当团长。这个时候中央决定我们方面也要换人。1984年1月25日,第8轮会谈时就让我代替姚广当团长。双方代表团原有的团员都不变。外交部发言人俞志忠对这一变动还作了说明:“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会谈是很重视的,姚广副部长不再担任团长,这是完全正常的人事变动。另外,周南也是外交部领导成员之一,他一直参与香港问题谈判的工作,因此对情况是十分熟悉的。”同时,俞志忠称中国团长的变动跟英方团长换人仅仅是一种巧合。在此之前,我已经和柯利达他们进行了经常的联系。按照习惯做法,每一轮正式会谈只有两天。会谈时,双方都一本正经地作正式发言和评论对方的发言,很难深入交换意见和进行磋商。我担任团长以后,增加了双方私下的接触和非正式磋商。
第8轮会谈开始,继续讨论第一项议程,即有关1997年以后的安排问题。这方面展开的各项争论,都是围绕国家主权这一根本问题进行的。后边各轮谈判,英国的方针概括起来就是这么一句话:步步为营。他们不断地冲击中国的底线,试图损害我们国家的利益和主权,以保持在香港回归后,英国能继续最大限度地操控香港政局。
我们讲我们的12条方针,英方则采取“迂回战术”。每轮谈判谈到某一个问题了,他拿出几页纸,说你这一条方针我们并不反对,但是我们的理解是如何如何。他这个理解跟我们的理解相差很大,他的理解就是要损害你的主权的理解,不是别的理解。
争论的问题的覆盖面很广泛,这里仅就比较重要的方面讲一讲。
比如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我们提出的协议文件草案中,讲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虽然是特区,但只是地方政府,是我们领土的一部分,那就是直接隶属。英国方面竟然要求划掉。不隶属于中央政府那隶属于你大英帝国政府吗?不行,一定不能划掉!这样双方就争论起来了。我们说“高度自治”,他就要求“完全自治”。现在我们同由西方支持的香港“反对派”之间还在争论这个问题。如果“完全自治”的话,中央政府根本就不能管了。香港有他们的潜势力,如果同意他们的说法,那他们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了。有一天时机成熟了,要宣布“独立”,我们都不能干预的!我们是讲“高度自治”,并不是“完全自治”。他又说如果“完全自治”不行,要“最大限度自治”。“最大限度自治”是什么含义呢?这和“完全自治”又有什么实质的区别呢?英方又讲不出来。英方不但要求删去“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字样,而且要求规定“香港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也就包括中央政府,对香港的事都没有否决权。我们也把他打掉了,我们说不行!我说:中国提出的“高度自治”政策的内涵已经十分广泛,不能再宽松了。英方的修改意见实际上是要削弱乃至割断中央与香港特区的联系,要把香港变成独立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政治实体”。后来,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又有个别人老调重弹,提出除《基本法》已经规定的以外,一切“剩余权力”都应划归香港。这种主张也没有得到多数委员的支持。后来,还有人包括少数港人和某些外国人把“高度自治”曲解为“完全自治”,有人把香港说成是一个不需要中央管辖的“国际城市”。这些说法当然都是违反《基本法》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的范围,并强调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也就是说,高度自治的范围只限于《基本法》规定的内容,而且这种高度自治的权利并不是特区所固有的,而是中央根据“一国两制”的政策方针所授予香港特区的。这些规定,对正确理解香港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的含义具有重要意义。
又比如,英方说1997年6月30日要把政治、行政管理权直接交给特区政府,而不经过中央人民政府,就是想绕开中央政府,来个“私相受授”。我说:不行!香港是英国从中国手中抢去的,按照中英协议,理所当然地要交还给中国政府,英方想绕开中央政府是什么意思?说到底,就是不想把香港交还给中国,仍然想给人造成香港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的印象,这当然是不能容许的。所以1997年6月30日晚上,大家看到,在交接仪式完毕之后,我们再把高度自治权授予特区政府。
会谈中还涉及其他几个重要问题。
其一,英方提出将来香港公务员中的外籍人士不但可以保留,而且还可以担任“最高级的行政官员”。什么叫“最高级的行政官员”呢?就是说除了特首一人(就是过去的董建华)之外,其他的行政官员都可以由英国人来当。这岂不是架空了特首,实际上仍是由英国人来管治香港吗?我们当然不能答应。特区政府的官员可以保留一些外国人当顾问或者是低级官员。这个问题在12条拟定的时候没有完全讲清楚,后来中央政治局讨论以后,认为应该讲清楚。除了特首以外,主要官员必须是在香港有长期居留权的中国人担任。这些“主要官员”就是指特区政府的各个司,相当于国内各省的厅、局长。这样才能体现香港的回归,要不然还是外国人掌权,外国人统治啊!而且,我记得陈云同志在传阅这个文件的时候,还批了一句,就是警察署的署长也必须由中国人担任。警察署不是司级,比司低一点,但是警务权以及其他情报和治安管理部门都是刀把子,如果香港回归之后,这些部门仍旧掌握在外国人手里,而不是掌握在像小平讲的以爱国者为主体的香港的中国人手里,那怎么行?这说明我们老一辈革命家对政权重要性的认识很清楚。前面讲过了,英国方面就想改这个东西,谈判中要求外国籍的人应该可以担任行政的最高级职员。我们说这个不行。因为这就等于除了特首是中国人之外,其他还是英国人,照样是英国管治,又跟撒切尔夫人的“主权换治权”一样了。所以我们就又把英国人的无理要求驳回去了。
其二,英方说香港现行的这些规章制度、法律,在过渡时期,根据必要,港府可以作出这样那样的改变,但是到了1997年6月30日,以后就不要再改了。我说:这更荒唐!这等于要中国政府给你开一张“空白支票”(CarteBlanche),让你放手去改。你改得面目全非,以便延长你的控制权,然后我们就不能再动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呢?我说:这实际上是要求中方把英方在整个过渡时期中单方面作出的一切安排都全部预先承诺下来。其实是要中方先开出一张“空白支票”,英国在过渡时期在上面可以填写任何数字,到了1997年,中方都得照单全收。我们说: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变,就是指我们协议达成之日不变,不是说协议达成之后你还可以随便变动。过了6月30日才不能再变动,那像什么话?实际上后来他仍然还是在变,但有些变的我们就不承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