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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上市公司经理受贿102万被判有期徒刑4年--中国年鉴网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李慧娟

  利用担任特殊资产管理公司[GongSi]总经理职务之便,以低价出售为条件,与他人共谋索贿30万元,在索贿过程中,又单独索贿72万元,个人共分得90万元。近日,李某[LiMou]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对非法所得90万元予以收缴。

  2000年7月3日,原宁夏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GongSi]与云南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GongSi]合作开发建设了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的摩尔大厦。2006年6月20日,吴忠仪表公司[GongSi]聘任李某[LiMou]为该公司[GongSi]特殊资产经营管理公司[GongSi]总经理,具体负责该公司[GongSi]历史遗留特殊资产的清理、处置等工作。

  2007年5月10日,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GongSi]变更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GongSi]。2007年8月,银星能源公司[GongSi]返聘牛某为云南新华房地产项目部经理。2008年1月2日,该公司[GongSi]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LiMou]代表银星能源公司[GongSi]负责摩尔大厦一、二层商铺及地下车位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随后,李某[LiMou]前往昆明市,在与石某等3人洽谈出售摩尔大厦的过程中,与牛某商量,向石某等人索要30万元辛苦费,并约定李某[LiMou]从中分得18万元。随后,李某[LiMou]又以公司[GongSi]营业外收入为名,向石某等人索要102万元,自己独得90万元。

  2010年4月底,李某[LiMou]在得知检察机关调查其经济问题后,指使该公司[GongSi]证券法律投资部的赵某起草了一份虚假的备忘录,并向朋友借了102万元,将钱放在其办公室的衣柜内,意图掩盖其索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LiMou]索取的90万元赃款被追缴,牛某退赃12万元。

  2010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LiMou]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牛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李某[LiMou]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银星能源公司[GongSi]是上市公司[GongSi],不是国有企业,李某[LiMou]也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李某[LiMou]受该公司[GongSi]总经理书面委托,在出售摩尔大厦过程中,以降低房屋报价为名索取他人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外,李某[LiMou]主动、直接向检察院投案,如实坦白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供述了他与牛某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因此,应认定为自首。于是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牛某的判决,改判李某[LiMou]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案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确定的新罪名。它是由刑法原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GongSi]、企业人员受贿罪”在犯罪主体上扩大到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演变而来,“公司[GongSi]、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GongSi]、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考虑到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GongSi]、企业人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实施,将“公司[GongSi]、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是适应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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