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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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被判死刑时的江青倒地打滚耍赖大哭大闹--国家史册
据副庭长伍修全回忆:她每次出庭前都要梳梳头,衣服尽量穿得整齐些
1980年12月24日,法庭进行辩论。她知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作为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作辩护发言,江青早就作了准备。
江青声称,她要在法庭上宣读“宣言”!
她的“宣言”是什么样的呢?
起初,她想写一首长诗,一首比文天祥的《正气歌》更加“雄壮”、更加“磅礴”的长诗。她曾向监狱当局要了《文天祥集》,要了《辞海》。不知道是因为她已经没有“激情”,还是本来就缺乏“诗才”,折腾了三天,“新正气歌”没有写出来。
她又说要学屈原的《楚辞》,依然没写出什么“留存千古”、“映照青史”的“史诗”来!
1979年11月至1980年5月,江青写了份长达三十四页的“交待材料”,题为《我的抗议与更正》,详尽描述了她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光辉斗争历程”,如“我同刘少奇的斗争”,“我同林彪的斗争”,“我同邓小平的斗争”,并历数了她的这些“斗争”如何得到毛泽东、周恩来的支持与赞许。
江青为自己辩护时宣读了这份“交待材料”。另外,她还“精心”写了《我的一点意见》。
1980年12月24日上午九时整,值庭法警拉响了开庭铃。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长和十七名审判员出庭。曾汉周主持法庭辩论。
出庭的检察人员有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五名检察员。
曾汉周:“传被告人江青到庭。”
值庭法警将江青带至法庭被告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