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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协就汽车“三包”规定提七点建议--国家史册
“30天免费退换车时间太短了!”市消协秘书长董青说,如果消费者购车后未及时提车,或因各种原因未能充分使用车辆,30日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昨天,市消协针对消费者关注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公开发表7项建议。
早在9月27日,本报已就征求意见稿存在的“三大软肋”进行了深入报道,并率先披露了市消协对三包规定的意见和建议。近期市消协又专门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就一些“关键”条款公开提出建议,希望汽车“三包”规定能进一步完善。
市消协负责人表示,3年来,汽车质量及服务的投诉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消协系统2009年受理了122件,2010年是149件,今年1月至9月已经达到150件。而相关投诉处理起来较为复杂、难度较大。其难点主要表现为:举证不力、鉴定无门、维权成本高、解决效率低、责任不清、退换车难。
消协认为,汽车“三包”有效期的确定非常关键。如果有效期设置过短,将可能把大量问题车辆限制在可退换的条件之外,让消费者陷入新车就不得不多次修理的泥潭。目前,征求意见稿规定“三包”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但是在消费者购买汽车实践中,开具发票时间和提车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应该以车的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为好。
修车时间长、花费大,特别是屡修屡坏的问题,最让消费者反感。“很多问题应该是汽车厂商的设计缺陷,但4S店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消费者。”据了解,消费者要求退换车辆往往非常难,仅有极少数消费者花费巨大精力后,在消协帮助下成功“退换”车。
汽车“三包”规定正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将于10月下旬召开立法听证会。
市消协7条建议
1、“三包”起始时间改为“提车日”
消协观点: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开具发票时间和提车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先办购车手续后提车,单纯以发票开具时间计算,对消费者来说,三包期就会减少,包括后面的折旧费、合理的补偿费等都会受到影响。因此,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应该以车的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为好。
2、提供备用车限定时间应缩短
消协观点: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因为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已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所谓5天时间的规定需要缩短。
3、30天内退换改为以公里数核算
消协观点:30天的规定太短,如果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消费者提车时间会经常错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30天的时间规定并不符合实际且不够科学。同时,如消费者购车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充分使用车辆,30日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因此,考虑消费者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目前有些城市对汽车行驶限行的一些规定,免费退车是否可以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
4、5次修不好再换车于法无依
消协观点:《消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此,提出所谓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规定,于法无据。
5、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
消协观点: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都会遇到委托鉴定机构难及鉴定费用高昂的问题,希望汽车“三包”规定能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倾斜。
6、修理后产品应保证使用30日以上
消协观点:在《征求意见稿》第3章修理商义务中,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通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7、退货后支付的“使用补偿”偏高
消协观点:造成消费者退换货的主要原因及责任在于产品及服务质量,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使用补偿”偏高,明显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记者 窦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