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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开国将帅中唯一公开承认要杀毛泽东的将军--中国年鉴网(3)
张彪是空军[KongJun]某部政治部文化处处长,是个瘸腿,他却奔走于上海的里弄,把这些人家的住址查清。晚上江腾蛟向他交了底。因为周信芳的家已被“红卫兵”抄过多次,家门现在还被“红卫兵”把守,于伶久病在家,就住在空军[KongJun]招待所对面,太显眼,怕抄他家暴露“马脚”。江腾蛟专门打电话请示北京,没有抄这两家。
江腾蛟和张彪议定,选派上海空军[KongJun]警卫排的战士化装成“红卫兵”,又选了些空军[KongJun]干部子弟组成了抄家队伍,又筹备了卡车、红卫兵袖标、大口罩和便衣等,领头人还带了手枪。第二天张彪带领刘世英、袭著显、蒋国璋、陶崇义、杨启良等,挨家去看了地形、门牌、进出口等。他们中间有人问:抄什么材料,似乎交待得不很清楚。江腾蛟回答:“这个不用问,问也不会讲。反正不是我江腾蛟要找的,上面交代的,你们就不用问了。”江腾蛟还规定了五条军纪:“只抄出信、笔记本、照片等文化材料,其他一概不抄……”
10月8日12时一过,五路抄家队就出发了。天亮前,一麻袋、一麻袋的材料都运到了巨鹿路空军[KongJun]招待所……
法庭[FaTing]宣读了吴法宪1980年7月1日的供词,张彪的证词,原空军[KongJun]司令部办公室科长卫球的证词,原林彪[LinBiao]办公室秘书赵根生的证词,并传同案犯刘世英出庭作证。
面对大量证据和审判[ShenPan]长的审问,江腾蛟对他所犯的这方面罪行供认不讳。
审判[ShenPan]长宣布,法庭[FaTing]对起诉书指控江腾蛟的犯罪事实已经调查[DiaoCha]完毕,现在进行法庭[FaTing]辩论。
二、辩护人依法据理为被告辩护
公诉人图们首先发言,他说:
庭长、审判[ShenPan]长、审判[ShenPan]员:
近日来,特别法庭[FaTing]第二审判[ShenPan]庭对林彪[LinBiao]、江青反革命[FanGeMing]集团主犯江腾蛟谋害毛主席[ZhuXi]、策动反革命[FanGeMing]武装政变的罪行进行了调查[DiaoCha]。审问了被告、出示了证据、书证13件,宣读了证词23件,有七名同案犯到庭作证九次,证实了江腾蛟在林彪[LinBiao]反革命[FanGeMing]集团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ZhuXi]、策动武装政变的反革命[FanGeMing]活动中犯有严重罪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讲了四点意见:
第一,讲到江腾蛟在阴谋杀害毛主席[ZhuXi]、发动武装政变、分裂国家的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指出,江腾蛟的反革命[FanGeMing]目的是明确的,态度是积极的,地位是重要的:他是武装政变指挥班子成员;他负责上海、南京、苏州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是上海地区的第一线指挥,表示“坚决干”;在策划南逃广州时,由他负责安全,他是罪恶活动中的组织领导者、是主犯。
第二,图们着重揭露江腾蛟和林彪[LinBiao]、叶群、林立[LinLi]果之间的关系。指出他是卖身投靠者,江腾蛟投机钻营,林彪[LinBiao]也积极拉拢江腾蛟。江腾蛟从1965年到1968年,先后写过20多封对林彪[LinBiao]一家的效忠信。
第三,系统地讲述了林彪[LinBiao]反革命[FanGeMing]集团阴谋武装政变,杀害毛泽东主席[ZhuXi]的骇人听闻的残忍手段。
第四,林彪[LinBiao]反革命[FanGeMing]集团的罪恶活动严重地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和统一,给我们国家的建设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江腾蛟是林彪[LinBiao]、江青反革命[FanGeMing]集团的主犯,犯有参加组织领导反革命[FanGeMing]集团直接策划谋害毛主席[ZhuXi]、发动武装政变、阴谋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罪行,阴谋败露后,又犯有密谋策划跟随林彪[LinBiao]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罪行。江腾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必须依法惩处。
被告人江腾蛟在公诉人发言后说:“我老老实实认罪、服法。”
江腾蛟的委托律师王舜华、周奎正联合发言,为江腾蛟作了三点辩护意见:
他们在第一点中说,从法庭[FaTing]调查[DiaoCha]的犯罪事实可以证明江腾蛟积极参与谋害毛主席[ZhuXi]和策划南逃广州的阴谋活动。指出他的这一严重罪行是在林彪[LinBiao]指挥下,在林立[LinLi]果直接指使下进行的,他与首犯林彪[LinBiao]、主犯林立[LinLi]果是有区别的,请法庭[FaTing]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在第二点中说,江腾蛟组织派人查抄五位文艺界人士的家,是江青勾结叶群策划的,江腾蛟是执行者。他把查抄到的材料送到以后,如何处理,他不知道。对于这一点也希望法庭[FaTing]予以考虑。
第三,辩护人认为江腾蛟交待罪行较早,在林彪[LinBiao]1971年9月13日凌晨叛逃的第二天,即9月14日,当领导上找他谈话时,他就主动交待了不少罪行,写了《谋害毛主席[ZhuXi]阴谋事件的经过》等,并揭发了其他同伙。
辩护人最后指出,江腾蛟有悔罪表现,他对《起诉书》的指控有两句话:“一是罪有应得,应当受到人民的审判[ShenPan]和惩罚;一是起诉书是实事求是的”,他还说:“在事实面前我低头认罪,认罪服法”。
公诉人沈家良发言,他就江腾蛟在林彪[LinBiao]反革命[FanGeMing]集团犯罪活动中的地位、身份和主要罪行又作了说明。指出,大量事实证明,在林彪[LinBiao]反革命[FanGeMing]集团犯罪活动中,江腾蛟是主要成员,他是起了主要作用的。他对辩护人提出的江腾蛟的认罪态度问题,表示“没有异议”。
审判[ShenPan]长伍修权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本法庭[FaTing]是维护被告人的这一权利的。被告人江腾蛟,你有什么最后陈述的?
江腾蛟说:“我没有什么辩护的,我的罪行累累,铁证如山,我只有老老实实的低头认罪、服法,愿意接受任何我应该得到的惩罚。”
审判[ShenPan]长伍修权宣布:“被告人江腾蛟,等候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FaTing]评议后宣布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