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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中国农村土地何时由私人所有变为集体所有--国家年鉴
核心提示: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本文摘自:《城市》 2009年10期,作者:陈丹 唐茂华,原题:《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60年回眸与前瞻》
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问题之一,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为此,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所不能无视的“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因此,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选择的历史渊源,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
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有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第六条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
1950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改运动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然而,进入20世纪50年代,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具体可分为4个不同时期:
1.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二是常年的互助组;三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土地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的农民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