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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受审--国家史册(2)
■史海钩沉 特别法庭判决为终审
成立特别法庭公开审判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特别法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汉周为第一审判庭审判长、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伍修权为第二审判庭审判长。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特别法庭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点整,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开庭。王洪文第一个被带上被告席,接着是姚文元。3点15分,江青被带进。在长达两万多字的起诉书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列举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四大罪状: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谋害毛泽东,策划反革命武装政变;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江青张春桥被判处死缓
判决书确认江青所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动乱中,对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罪行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判决书认定,张春桥同江青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十年动乱中向人民民主政权实行夺权的策划者、肇始者和煽动者,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
经两个月零五天的审理,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开庭宣判,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另外6名主犯的审判结果为:判处黄永胜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陈伯达、江腾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吴法宪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李作鹏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邱会作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画龙点睛 审判表达人民的意志
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这是九亿人民的审判,是历史的审判。
审判起诉书控诉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十年来的主要罪行,也是对十年灾患的全面回顾和总结。这份起诉书向世人宣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次重大反革命案件,十主犯级别之高、地位之重也前所未有。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清算其反革命罪行,给这伙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以应得的法律惩处。这次审判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伸张了正义,是中国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道路上的重要步骤和前进的标志。
(北京社科院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尤国珍 记者商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