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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婚外性行为比欧洲宽容--中国年鉴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婚外性行为比欧洲宽容
由《一报还一报》说“奸罪”
莎士比亚的《一报还一报》(亦译为《量罪记》),改编自一部意大利悲剧《普洛莫斯和卡桑德拉》。故事是说维也纳的一个少年绅士克劳狄奥,因为与女友未婚先孕,被本城摄政安哲鲁判处死刑,由此引发一系列的戏剧冲突。这个故事有一定的真实性,因为在当时欧洲,一切婚姻外的性行为,都是重罪。
人类的性行为是哺乳动物中最为奇特的,它不是依靠遗传密码来触发得以进行性行为的发情期,而是依靠人类的情感与理智来进行选择与控制。人类和其他动物相比,有一个漫长的幼年期,需要长辈的全力合作抚养。因此在人类最早的行为规则中,将性行为严格控制在婚姻规则之内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古希伯来人《旧约·出埃及记》的“十诫”,其中的第七诫就是“不可奸淫”。当时法律允许将犯有婚外奸淫罪的男女双方,用石块活活砸死。不过对于未婚的女子性行为,则规定男方承担支付聘礼与之成亲的义务。
后来基督教的《新约·约翰福音》提到耶稣基督赦免犯奸罪的女子的故事,可是《希伯来书》又说“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后来欧洲基督教国家的法律沿袭的就是《希伯来书》的法则。通奸罪一律加重为死刑,有的国家虽然不处死刑,但也要受严惩。甚至即使国王犯下此罪,也会受到教会的处罚。比如1104年,法国国王腓力因为与安茹伯爵夫人长期未婚同居,被教皇帕斯卡尔二世下令开除教籍。两人没有办法,只得在巴黎举行的宗教会议上,向教皇的特使表示忏悔,两人身穿苦行者的破旧长袍,光着脚下跪,表示服从教皇的谕旨,从此永远分手。教皇也收回成命,恢复他们的教籍。
在地球的另一边,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奸罪”要宽容得多。比如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西汉初年《杂律》中,规定通奸罪,双方“完为城旦舂”(男子为国家筑城,女子为国家舂米)。但男子为官吏身份的,就按照强奸罪处罚,处以宫刑。到了唐代,已婚者通奸的,不过是徒二年的罪名。明清法律进一步减轻到杖九十,只是往往附加两人共戴一枷、枷号示众若干天的附加刑。
如果发生《一报还一报》那样的未婚通奸,唐律规定双方各处徒一年半,日后也不能结婚。可能是考虑到这样的立法不近人情,明清律中没有这样的条文,只是规定未婚男女和奸,处杖八十。
对于被认为是不正常的性行为,中国古代法律也有更大的宽容性。就目前能够见到的古代法律条文来说,兽奸和鸡奸行为都没有明确的罪名与刑罚。只有在明代的比附条例中,规定:“将肾茎放入人粪门内淫戏,比依秽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只是将鸡奸行为作为一般的污辱侵害人身来处罚,并不认为是一种性行为。清代设置条例,凡是在抢劫、绑架之类重罪中有强行鸡奸行为的,要加重为“斩立决”。
但是中国古代法律又允许私人自行处死通奸者。早在秦始皇的“会稽刻石”中,公然宣布“夫为寄,杀之无罪”,丈夫像公猪那样钻到别的窝里去与人通奸,妻子杀了他是无罪的。以后的法律没有这样的内容。后来元朝改变了传统的法律,规定丈夫在通奸场所当场杀死奸夫及妻妾可以无罪,而捉奸告官不过是处奸夫奸妇杖七十七而已。这条法律后来被明清两代继承,允许丈夫当场杀死奸夫奸妇。而反过来妻子对于丈夫就不能行使同样的私刑权力。(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