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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的解除: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国家史册
按秦制,不仅婚姻的缔结需要官府登记,而且婚姻的解除也必须到官府登记,得到官府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受到处罚。秦律中婚姻制度的特点在于,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如秦律一方面要求妻子忠于丈夫,另一方面也规定丈夫通奸有罪。
两汉时期婚姻关系立法中将男尊女卑的理念发挥到了极致,不仅遵循“七出三不去”的休妻原则,而且公婆及丈夫均可以各种理由抛弃妻子,而即使丈夫有十分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更有甚者,妻子通奸处死刑,丈夫通奸却只处一般刑罚即可。
唐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仍遵循“七出三不去”的原则,但是出现了允许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的“和离”制度和由官府判决离婚的“断离”制度。当出现“义绝”的条件,即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而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宋代赋予妇女一定的离婚权,丈夫外出三年不归、逼妻子为娼或出卖妻子人身、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之规定,赋予了作为封建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维护自己婚姻完整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马元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