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网是忠实记录中国改革开放和建设成就及国家方针政策的唯一综合性国家年鉴网,是为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做好方志资源的整合、共享与开发利用”的有关精神,打造网上国史馆,推进国家史志信息化的建设的具体举措。中国年鉴网通过推出“阅后即定”等新技术,让历史能定时凝固下来,致力为每个行业、地区、单位、个人提供网上与移动历史空间,让每个行业、地区、单位以及个人都有自己的一部史记,都能在历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
网站首页 > 史海沟沉 > 史海遗贝 >
从宪法文本看公民概念的百年发展--中国年鉴
我国自清末推行仿行宪政、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纳入宪法的范围以来,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政治联系的“公民”法律身份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得到了宪法规范的明确肯定,其间经历了一个从“臣民”到“国民”,从“国民”到“人民”,从“人民”到“公民”的历史发展过程。
从“臣民”到“国民”
新中国成立之前,在历部宪法文本中,表述个人与国家之间政治联系的概念并没有出现“公民”一词。1908年清政府通过的《钦定宪法大纲》采用了“臣民”一词,但该大纲文本中也没有出现与个人相对应的“国家”概念,只是使用了“大清帝国”。因此,在《钦定宪法大纲》中,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政治联系完全属于“从属性”的,个人是以“被统治者”的法律身份出现在宪法文本中的。
“国民”与“人民”的混用
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国民党在南京成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临时政府为了光扬辛亥革命之胜利成果,以及限制日后上台的袁世凯,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临时约法》在表述与“中华民国”相对应的个人的法律身份时,同时使用了“国民”和“人民”。但“国民”与“人民”作为宪法文本上所规定的个人的法律身份,两者之间内涵究竟有什么差异,并不是很清晰。
1913年由当时所谓的“中华民国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天坛宪法草案》,继续沿用了“国民”与“人民”两词,但是,仍然没有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指称与国家相对应的个人。该宪法草案第三章“国民”,对“人民”的各项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且在第3条明确地规定:“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首次提及“人民”资格的认定。很显然,从立宪技术上来看,该宪法草案基本上是“国民”与“人民”概念混用。此后,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皆依此做出规定。
1931年5月12日国民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及193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大同小异,皆以“国民”指称国家主权的归属主体的每一分子或者具备中华民国国籍者,以“人民”概称权利义务主体。但《训政时期约法》又将“国民”与“人民”相结合,共同确认个人的各项宪法权利与义务。从上述各项规定来判断,似乎可以推断,在民国时期宪法文本上所规定的“国民”的整体范围与“人民”的范围大致上是一致的,“国民”表现的是个体,而“人民”表现的是集体。